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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男子从汕头到梅州偷狗被判刑 分别获刑10个月8个月

夏天烦躁 发表于 2017-2-6 14: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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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冬天,很多人就想着进补,说到进补,就想着吃狗肉。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偷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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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自网络,跟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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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自网络,跟本文无关)

据了解,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鹏伙同被告人陈某勇从汕头澄海区出发到丰顺县黄金镇、建桥镇等地偷狗。他们合伙花8000元买了一辆二手五菱小面包车,又买了4副假车牌后,驾车以铁线圈套狗的方式实施偷狗。他们共作案5次,偷得10只狗,包括普通土狗7只,双狮宠物狗2只,德国牧羊犬1只,总价值超过6000元。每次得手后两人都将偷得的狗低价卖给汕头市澄海区的一名狗贩子“弟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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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自网络,跟本文无关)

9月底,陈某鹏和陈其勇在最后一次偷狗时被村民发现,之后陈某鹏被村民抓住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而陈某勇则逃脱。不久后,陈某勇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鹏、陈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楼猪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 5 感谢楼猪大大分享: 5
    那种用***物毒飞镖射狗去卖的,应该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2-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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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8)
好好好,大快人心!
2017-2-6 15: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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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
2017-2-6 15: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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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贼
2017-2-9 15: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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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用氰。化物毒箭射狗去卖的,应该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2]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17-2-7 1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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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只狗能赚多少钱啊/是比打工好赚吗?怎么会有人想去偷?》
2017-2-8 12:01:07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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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7 1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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