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对象 本市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以及离退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2017年度) 每人每月15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账户。 三、申报办法 1、申请 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资料如下: (1)《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 (3)低保证; (4)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银行账号。 2、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完成审核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由会同县级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对已去世、脱贫或康复者,要及时停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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