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潮阳公安机关接报:铜盂镇某建筑工地有人要跳楼自杀,接报后,铜盂派出所迅速派员处警。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该建筑工地经工人钱某波(男,21岁,云南省昭通市人)因老板没有及时结算工资,遂爬上该建筑工地4号楼2号塔吊,以自杀的方式威胁老板归还工资。
经过民警近半个小时的劝解,老板付还钱某波工资,钱某波遂爬下塔吊,事态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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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钱某波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拘留。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公民碰到劳资纠纷时,请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反映诉求,寻求帮助,切勿使用跳楼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相威胁,以免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拖欠工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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