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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慈善文化”大于“感恩文化”

李宏 发表于 2007-9-29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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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即使《慈善法》正式颁布施行,同样也会出现“受助无感恩”的情况,捐助者不必感到“很受伤”。如果你把自己的资助行为看作是对社会的感恩行动,那么就会对“无感恩”者哈哈一笑,将其“移交”给教育者即可,而不是切断你的资助行动。

  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因为“受助无感恩”,被取消了继续受助资格。这事恰好嵌在我国《慈善法》列入立法计划的消息发布之际,颇受公众关注。

  从中我看到了多重遗憾。“受助无感恩”让我体会到的遗憾软一点,“取消受助资格”让我感受到的遗憾硬许多,而“慈善欠发达”则让我触摸到似无边际的遗憾。一个慈善完善的社会,是不该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遗憾情形的。

  受助无感恩,或者受助者不知如何表达感恩感谢,这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消息。两年前有位浙江老板资助了百位贫困生,到了元旦没有收到一张贺年卡,这位老板很感慨:“现在学生的道德可能出问题了。”事情可能没那么严重,要是追问一下根源,不难发现根源并不在孩子们身上。在这么一个“幼儿园读小学、小学读初中、初中读高中、高中读大学、大学再回过头去学习幼儿园基础文明”的应试教育环境中,不少受资助大学生没把“感恩”二字搁在心上,我以为太正常不过了。年轻学子,不仅没有“涌泉相报”,就是“滴水相报”也没有,这个能怪罪学子乎?

  取消受助资格,看起来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其实适得其反。具体到这个事件中,企业主与贫困生结对帮扶、口头承诺资助在前,这具有契约意义;而牵线单位希望学生写信表示感谢在后,此无非道德要求。尽管当初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但这种有牵线单位见证、在正规程序中出现的口头承诺,是不能轻易单方面违诺的,所以要说真正的“违约”者,是资助者而非受助者。

  “施恩图报”本来不算什么大事,这与“知恩图报”本质上是一样的,问题在于施恩者图什么“报”——是图受助者报以感谢之信函呢,还是图社会给予赞许之目光;是图自己得到助人之快乐呢,还是图合力促进慈善事业之进步,境界是不一样的。

  慈善是平等主体间出于真诚友爱的情怀而做出的善举。这些年来,笔者也一直资助贫困生,数额不多,一年也就六七千吧,大约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作收入;我的想法很简单:把资助他人当作感恩社会的最佳路径。既然“助人即感恩”,那么我怎么能期待受助者再对我表示感恩?所以我通常并不与受助者建立直接联系,他们要表达感谢感恩,向广义的社会去表达就可以了。我深切地感到,我们必须让“慈善文化”大于“感恩文化”,这很重要。

  感恩问题不是《慈善法》所能解决的,它主要关乎教育,关乎社会文化环境。如今学生只有“分数意识”,而没有权利观念——有人认为“成绩好,获资助是理所当然的”,没人想到“贫困是贫困者获助的权利”,这说明应试环境中公民权利教育多么不到位。

  目前我们的大问题并不是感恩“欠发达”问题,而是慈善事业本身“欠发达”的问题。由于多年来我们没有《慈善法》,慈善事业总是摸着石头难过河,慈善文化一直处于弱苗状态。而在欧美等国家,既有完善的慈善制度,又有浓郁的慈善意识,更有深厚的慈善文化,所以“停不下来”的助人者、慈善家才层出不穷。我国历史上其实不乏慈善思想,多少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唐朝著名诗人元稹的人生理想——“达则济亿兆,穷亦济毫厘”,就是慈善之心的高境界。但现在慈善发育水平,确实与经济发达水平很不相称。

  慈善事业不能单靠政府,它的力量和责任主要来自民间社会。国家倡导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强力措施,就是给予税收优惠等等政策。现在各地慈善机构官办色彩很浓,这与慈善的社会性距离很大,慈善活动比较被动。慈善立法,就应倡导和鼓励民间的“主动慈善”,最大程度提高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

  可以想见,今后即使《慈善法》正式颁布施行,同样也会出现“受助无感恩”的情况,捐助者不必感到“很受伤”。如果你把自己的资助行为看作是对社会的感恩行动,那么就会对“无感恩”者哈哈一笑,将其“移交”给教育者即可,而不是切断你的资助行动。(作者为《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杭州市政协委员)
要么忍,要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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