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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云鹤手机认证状态 发表于 2008-3-8 1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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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

《汕头都市报》2008年3月5日讯(记者谢文雄)近日,汕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慈善事业的意见》。提出要拓展慈善救助领域,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提高救助水平,通过重点支持各类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学助医等项目,打造有知名度的慈善品牌。对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慈善事业。 近年来,我市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在扶贫救灾、安老抚孤、兴教助学、帮残助医、便民利民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好人好事大批涌现。但总的来看,我市慈善事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意见》强调,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慈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其在扶贫济困、救急救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形成自律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此同时,广泛开展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做到集中捐赠与经常捐赠结合、有组织捐赠与自发捐赠结合、常规捐赠和应急捐赠结合,募集更多善款,增强救助能力。要主动做好劝捐工作,积极向企业介绍慈善文化、优惠政策、慈善项目和慈善捐款使用、实施过程等,增强善款使用透明度,使企业乐于捐赠,捐得放心。设立以企业或企业家冠名的慈善项目,调动企业和企业家捐赠的积极性。各地还要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慈善事业不断发展。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外,要创造条件,为慈善捐赠者提供更多的优惠措施。税务部门要按税收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对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海关对境外热心人士向我市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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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8 14:00: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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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对公益事业也具有推动作用,更能让更多的有需要的人受益
2008-3-8 17:22:00
要么忍,要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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