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 发表于 2018-10-24 13:51:58

【网警提醒】微信群友群内发515个淫秽视频,群主被判半年

                                                                                                   

纵容也违法!短短10多天时间里,默许他人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里,发布515个淫秽视频,为逃避网络监管,还多次对微信群昵称进行更改,为此,群主罗某摊上了大事。

“边境文玩拍卖”群里传播淫秽视频?
近期,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31岁的罗某是云南省德宏州人,本科文化,自由职业。2017年2月份,罗某使用微信号创建名为“边境文玩拍卖”的微信群,罗某为该群群主和管理员。
2017年12月,一名微信用户与罗某商量后,罗某允许他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为逃避网络监管,罗某多次对该微信群昵称进行更改。该微信群被查获时群内共有150名成员。经民警远程勘验检查,2018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该微信群内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共计515个。经鉴定,上述515个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5月16日罗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8月,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罗某表示没有异议。
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51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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