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饶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9月,陈某纯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许某欣、吕某波,因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撞到公路外侧的荔枝树,造成陈某纯和许某欣当场死亡、吕某波受伤。陈某纯、许某欣和吕某波均系未成年人,陈某纯所驾驶的是吕某波父亲吕某辉的摩托车。事后,许某欣的父母许某、徐某诉至饶平法院,要求陈某纯的父母及吕某波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欣因该事故致死,其父母许某、徐某依法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陈某纯生前驾驶肇事车辆并负全部事故责任,陈某合作为陈某纯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吕某波虽无事故责任,但其父亲吕某辉为肇事车的车主,未尽管理义务,也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合、吕某辉连带赔偿许某、徐某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当驾驶人肇事后,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如果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车辆所有人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否则,出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有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林修佳、林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