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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法定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2015-3-20 10:04| 发布者:admin| 查看:927|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TA的专栏

摘要: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林某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3年6月2日向卢某借款100万元,并立下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没有付还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卢某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偿付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林某因经营生意需要,于2013年6月2日向卢某借款100万元,并立下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没有付还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卢某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偿付本金及约定利息。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相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该案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余可予支持。综上,湘桥法院判令林某付还卢某本金100万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在不断兴盛。但在借贷过程中,要防范出现高利贷。当事人约定利息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林修佳 宋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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