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买卖弹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郭某经营一文体百货店,2014年10月,以100元的价格向一同案人(另案处理)购进十包气枪铅弹准备出售。同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扣气枪铅弹十包共1219粒,后将被告人郭某带回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在非法买卖弹药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销售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在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非法买卖弹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弹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公民个人不能拥有气枪和铅弹等枪支弹药,像买卖打鸟枪的铅弹,也属法律所禁止。因此,公民需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刑罚。 (林修佳 陈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