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饶平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被告人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月份,被告人余某为牟利,将其丈夫张某之前向饶平县黄冈镇某村委会租用的场地,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非法制造卷烟标识。张某明知其妻子余某的上述行为,仍予以放任,导致他人租用该场地非法制造卷烟标识。2014年12月20日下午,饶平县公安局会同县打假有关部门对该制假窝点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土制丝印机4台、土制烘干机1台及“大重九”、“黄鹤楼”、“和天下”等品牌的假冒卷烟标识共计16.26万件套。经鉴定:现场查获“大重九”卷烟硬内标标识、“黄鹤楼”卷烟硬内标标识、“和天下”卷烟硬内标标识,均属假冒卷烟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张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非法制造卷烟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制假行为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伪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总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制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不仅提供场地,还给予同案人提供三相电等便利条件,足见其行为积极、主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侵害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此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此外,当把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时,应知道他人利用场地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如果明知他人利用所租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加以制止,甚至提供便利条件,则可能因构成共同犯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林修佳 陈桂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