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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结案诉费减半收取

2015-6-3 09:49| 发布者:admin| 查看:266|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信用卡纠纷案件。  庄某因拖欠银行信用卡本息301140.78元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段累计之收费规定,案件标的301140.78元,应

  本报讯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信用卡纠纷案件。
  庄某因拖欠银行信用卡本息301140.78元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段累计之收费规定,案件标的301140.78元,应预收诉讼费5818元。
  在诉讼期间,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案件诉讼费原预收5818元,减半收取为2909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若对事实争议不大,双方可选择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案好处多,有利于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而从经济利益考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林修佳 宋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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