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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 被告人林某喜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自2014年5月开始,通过向同案人林某旭(在逃)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或帮助同案人林某旭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方式,多次在饶平县■洲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林某、小强(未成年人,化名)等人吸食。被告人林某喜向他人贩卖毒品10次,共4.1克;公安机关在抓获林某喜时,现场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1.15克,大麻酚1.19克。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喜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林某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当今社会毒品犯罪案件频发,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不择手段,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如果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林修佳 陈若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