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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存在争议以合同约定为准

2015-9-5 15:55| 发布者:admin| 查看:739|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是“红牛”饮料在饶平的代理商,被告刘某经红牛公司和原告同意后,分销代理饶平北部山区红牛饮料的销售,即作为原告下线“红牛”代理商。双方约

  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是“红牛”饮料在饶平的代理商,被告刘某经红牛公司和原告同意后,分销代理饶平北部山区红牛饮料的销售,即作为原告下线“红牛”代理商。双方约定每次原告送货给被告后,被告立即付还货款。后来在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却只付款23300元,与实际应付货款相差11500元。对此被告辩称,红牛公司对其应返利折扣每箱1.5元,但实际仅返利每箱1元,尚欠折扣每箱0.5元,故从给原告的货款中扣除。原告凭红牛公司的《证明函》向被告解释返利1元的原因,但几经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拖欠货款115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红牛公司2013年饶平分销商年度惠让额度证明函和《关于2013年饶平分销商销量明细证明函》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2013年度惠让额度为每箱1元,而不是每箱1.5元,且刘某2013年度7月至10月四个月未按签约量回款,达不到年度配合惠让额度每箱0.5元的考核要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请求有合法依据,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判决刘某在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某商行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官提醒,生意往来讲求诚信,因此要遵守合同约定,做到有约必守。出现纠纷后也应积极沟通协商,不能以简单截留货款的形式解决问题。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订立详细的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上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对方提供的协议,在签约前应详细了解协议内容,特别是涉及到自己经济利益和相关义务的条款,更应认真审阅。

  (林修佳 陈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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