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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4名雇工均获刑

2017-6-8 09:53| 发布者:admin| 查看:942|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0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

 
 
  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0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蒋某在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置电解设备,在潮安区某村经营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蒋某在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利用硫酸、磷酸等配置电解液,雇佣被告人刘某、付某、袁某、程某进行酸洗、电解加工不锈钢制品作业,并将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铬、镍、铜、铅等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出工场外流入排污沟,造成周围环境污染。2016年12月25日,公安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对该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环保部门现场查扣工场内酸洗工具,并对工场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蒋某开办的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场监测结果为总铬超标57.4倍、总镍超标5.5倍、总铜超标18.5倍、总铅超标10.0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刘某、付某、袁某、程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好环境。该案中,蒋某为一己私利,无视公众利益,因污染环境,触犯法律,受到了应有的严惩,而作为务工者的刘某、付某、袁某、程某,没有正确的就业观,受雇佣从事污染环境活动,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呼吁经营者都应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守法经营;而作为务工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从业,以免害人误己。

  (林修佳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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