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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了一宗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潮安区某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其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作抵押;抵押最高债权额为250万元。上述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公司主张该村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村民集体享有,其只享有承租权,无权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集体土地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注明该土地由涉案公司使用。证据中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该村村委会主任身份证、任命书等,可证明该村委会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向涉案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并同意贷款未能偿还,实现抵押权时,按照国家法律处理。此外,该村委会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公章,可认定该村同意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在借款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需要求抵押人提交村集体同意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相应依据,在签订相应抵押合同时,应告知村集体,并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实现相应的抵押权。 (杨桦 林修佳 陈晓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