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赵某、丁某、陈某甲、卢某、陈某乙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深圳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总公司”)自设立后并无进行实际生产经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以投资某“富民就业工程”的名义,开展以与投资参与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日返利1%作为投资回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被告人赵某在了解某“富民就业工程”吸收资金的模式后,向深圳总公司申请设立该公司的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分公司”),根据深圳总公司的安排,依照深圳总公司的整套设立方案在潮州分公司协助深圳总公司开展某“富民就业工程”项目。潮州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于2016年1月10日开始建账,由被告人赵某物色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同时招募被告人丁某、陈某甲、卢某分别担任会计、出纳、业务经理,被告人陈某乙于2016年3月底入职潮州分公司,担任厅面经理,深圳总公司向各被告人按周发放行政工资。五被告人明知投资参与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后日返利1%的形式高息吸存,承诺到期支付回报的信息,仍予以放任,至案发,潮州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共191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844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614.53万元。2016年4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潮州分公司,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某、丁某、陈某甲、卢某、陈某乙,并扣押作案工具物品一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五被告人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因而更具迷惑性。投资者对于集资者许诺的高收益,不能轻信盲从。要明白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对集资者的风险应对能力要进行了解和评估,不要以为有公司存在资金就有安全保障而轻率投资。投资时,一定要核实集资者的资质和合同内容。在投资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尽快报警,争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张思进 林修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