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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一“村霸”一审获刑17年

2020-4-27 10:04| 发布者:admin| 查看:2545| 评论:0|原作者:大华网|来自:潮州日报

摘要:   本报讯(记者郑新培通讯员张蝶)4月24日,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涛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

  本报讯(记者 郑新培 通讯员 张蝶)4月24日,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涛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涛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涛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乡关系为纽带,利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一带连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吴楚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放火、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周边渔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破坏鲍鱼场正常建设,对当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该地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吴某涛为首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吴某涛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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