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以及我市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法规清理工作安排,拟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修改《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改稿),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14年。条例的出台实施,有效推动和规范了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尤其是2017年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先后进行修改,该条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上位法的要求,适用范围和评标方法存在局限性,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和探索评定分离等改革方向的要求。目前我市已根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精神,在招标模式,选标、评标、定标各项环节开展探索,基本满足现有建筑市场管理要求,因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该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是1996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0年进行修改的。该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中所涉及的部分部门名称在机构改革后发生了变化,因此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根据有关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第十三条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条款作出修改,提出,当事人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