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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快提!我市拟出台城管执法工作规范

2020-7-2 15:22| 发布者:admin| 查看:5487| 评论:0|原作者:汕头新闻

摘要:有意见快提!我市拟出台城管执法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工作,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系统的执法工作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制了《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下文简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汕头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从执法用语、执法行为、部门协作、法律适用、调查取证、执法措施、听证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城管执法用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到,执法用语的使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文明礼貌用语,保持平和心态,以理服人,执法用语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在执法开始时,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投诉人、举报人情绪激动时,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倾听,并劝其不要激动,有话慢慢说。待当事人、投诉人、举报人心情平复后,依法依规回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当事人、投诉人、举报人横蛮辱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录音取证。当事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应当指出其法定义务,并告知法律后果。执法现场发生群众围观、起哄、质询的,执法现场负责人应当当场向群众解释。

城管执法不得非法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行为规范和队容风纪,不得有下列行为: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非法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酒后执法;着制服进行私人活动;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者表现。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在实施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时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整治乱摆卖等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发生暴力抗法情况的行动前,负责组织实施行动的执法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出警协助执法,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时进行处置。

针对城管日常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日常巡查要科学确定路线,避免重复巡查、避免出现真空地带。日常巡查以发现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以劝导、取证为主要方式。没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不得执法。巡查完毕后,巡查路线、巡查时间、违法行为等巡查情况由执勤人员详细记录并签名后交内勤存档。

遇突发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

应及时取证并协同公安部门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遇到突发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情形时,应当迅速拨打110报警,及时取证并协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对在现场围观、起哄的群众,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劝离现场,经劝说拒不离开的,请现场民警视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对阻碍、妨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现场民警采取措施制止无效的,执法部门可以暂停执法工作,待公安部门处置完毕后视情况恢复执法活动。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的,执法部门应当协调消防、卫生等部门协助现场处置。需要应对媒体现场采访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出面接待答复。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当事人第一次被执法部门发现违法,且自觉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

(二)违法当事人在汕头有固定居住、经营场所,且其违法行为没有安全隐患的;

(三)违法当事人自觉接受检查、积极配合、身份确定且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四)超外墙经营等实施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会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一)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当事人不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现场逃跑的;

(三)当事人拒不提供准确身份信息的;

(四)当事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五)当事人不按要求自行改正的;

(六)当事人在六个月之内又进行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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