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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备案...
汕头交警 2021-8-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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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8月6日,第十四届117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车禁限行公告(代拟稿)》,并将于近期公开向社会发布。为进一步细化《公告》第五点所规定的“货车备案通行”条款,汕头市公安局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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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第十四届117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车禁限行公告(代拟稿)》,并将于近期公开向社会发布。为进一步细化《公告》第五点所规定的“货车备案通行”条款,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草拟了《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联系人:谢警官传真电话:0754-88558439电子邮箱:jjzxzd2021@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8月27日

汕头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6日

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

禁限行路段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系列部署要求,切实统筹、协调、平衡好城市物流配送、城市缓堵治堵、预防交通事故的关系,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以妥善解决民生基本物质配送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确保“依法依规、简便高效”办理货车通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汕头市政府公告(汕府〔20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货车确实需要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的,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后,可按交警支队制定的路线、时间并由审核通过的驾驶员驾驶通行。交警支队应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限制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货车的数量。

二、本办法所指货车是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208-2014)》里所定义的载货汽车、挂车和专项作业车。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货车,经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后可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

(一)车辆合法;

(二)按期审验并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

(三)随车备案的驾驶员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且驾驶证状态正常的;

(四)属于以下范围:

1.运送粮油、果蔬、水产品、鲜活品、冷冻品等涉及城市民生配送的;

2.运送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产品的;

3.在禁限行路段有货运业务(含群众搬家等日常需求)或工程施工任务的;

4.承担邮政寄递、市政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四、货车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理由说明(应写明所运载的物品、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和时间);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必须提供单位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现场归还);

(三)随车备案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辆备案车辆最多可以同时备案3名驾驶员,原件审核后现场归还)。

五、备案程序

(一)报备案单位或个人带齐备案所需资料向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二)符合备案要求的,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报备案单位或个人说明原因;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比备案有效期短的,备案有效期不应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四)办理备案后,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备案回执》交报备案单位或个人;《备案回执》应注明车牌号码、临时通行路线及时间、备案驾驶员、备案有效期、运载物品种类及报备案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六、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货车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有效期,有效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备案有效期满后,仍有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或时间需求的,应再次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七、《备案回执》的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备案”原则,统一由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作、盖章、发放、查验;使用失效《备案回执》的,视为无备案通行;使用伪造、变造《备案回执》的,没收伪造、变造的《备案回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驾驶员应将《备案回执》随车携带,以备执勤交警查验;《备案回执》遗失的,应及时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补办。

八、对禁限行路段通行的货车应加强以下监督管理:

(一)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对备案车辆逐车建档;

(二)执勤交警应加强对禁限行路段及时间通行货车的检查,严格查验《备案回执》上所注明的通行路线、时间、驾驶员及运载物品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无备案通行或备案车辆通行路线、时间与《备案回执》所注明的信息不符的,交警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并记分;

(四)车辆在备案通行期间,未按备案的时间、路线、运载物品及驾驶员行驶以及车辆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超载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交警部门对车辆或驾驶员半年内不予备案;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备案;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备案。

九、剧毒危险物品运输车通行证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网上备案途径,将另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适用区域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

十二、本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汕头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6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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