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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贪”之害不可小觑——汕头市澄海区救助管理站负责人陈某凯等人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汕头信息 2021-10-2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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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澄海区纪委监委查处了区民政局下属单位救助管理站1宗贪腐案件。该站负责人陈某凯与先后两任出纳员陈某卫、陈某笠,利用职务便利3年间虚开279张发票、虚增工程款、虚构工程,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合计82.63万元,置 ...



去年,澄海区纪委监委查处了区民政局下属单位救助管理站1宗贪腐案件。该站负责人陈某凯与先后两任出纳员陈某卫、陈某笠,利用职务便利3年间虚开279张发票、虚增工程款、虚构工程,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合计82.63万元,置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了国家肌体,这种小额多次、长期持续、不易察觉的“蚂蚁搬家式”腐败值得警惕。

违纪违法事实

2020年6月,澄海区纪委监委接到区委第四巡察组移送的问题线索,该巡察组在巡察区救助管理站过程中,发现该站购买的救助物资存在账实不符等问题。澄海区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该站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购买物资单据凭证进行筛选分析,一起“蚂蚁搬家式”侵吞“流浪人员补助金”、“彩票公益金”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2017年1月,陈某凯到任区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后,利用职务之便和监管上的漏洞,将“黑手”一次次伸向财政专项资金。陈某凯授意时任出纳员陈某卫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单位账户财政专项资金。陈某卫得到授意后,多次到澄海区某百货店开具购物发票共13张93555.4元,其中虚开发票91473.4元,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名义在单位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中开支,以此骗取财政专项资金。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除去用于发放该站各项补贴,余下的30000元、8000元分别被陈某卫和陈某凯据为己有。

陈某凯和陈某卫还通过虚增工程款方式,骗取侵吞财政专项资金。2017年春节,在陈某卫的建议下,陈某凯以区救助管理站名义向某泥木修建队经理姚某忠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违规发放自己和该站工作人员节日补贴,购买香烟、茶叶、水果等一批“节料”,发放该站值班组每天800元的聚餐费用及其本人中饱私囊。钱花了,借款该怎么还呢?陈某凯与陈某卫商量决定,让姚某忠将救助管理站的修缮工程款从3万多元虚增至6万多元,虚增部分用于偿还姚某忠借款。2018年3月21日,陈某卫以“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名义向澄海区国库支付管理办公室申请支付60000元。随后,澄海区国库支付管理办公室在“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将60000元拨付给该修建队,余款由区救助管理站账户转至该修建队。就这样,彩票公益金也成了陈某凯等人的“盘中餐”。

骗取的次数越来越多,胆子也就越来越大,陈某卫不满足于与陈某凯沆瀣一气,决定自己单干。2017年4月,陈某卫私自要求姚某忠虚构工程额约50000元的单位零星修缮工程。姚某忠遂按陈某卫要求,将虚构的《工程结算单》和虚开的工程款发票交给陈某卫,陈某卫利用职务之便故技重施,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名义向澄海区国库支付管理办公室申请直接支付给姚某忠的泥木修建队,姚某忠扣除11%税点后将余款44450元转入陈某卫个人账户,用于其私人开销。

2017年11月,陈某笠接任区救助管理站出纳员。然而陈某凯、陈某卫并没有就此收手。在陈某凯的授意下,陈某卫将陈某笠也带上了蚕食侵吞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道路。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卫先后到之前的百货店虚开购物发票共9张17806元,发票交给陈某笠后,由陈某笠作为经手人,陈某凯审核签批,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名义在单位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中开支,扣除7%开票费用1246元后,余款16560元由陈某笠个人保管,陈某笠由此沦陷。

有了陈某卫的带路,陈某笠学得很快。2017年12月,陈某笠经人介绍,认识汕头市龙湖区某商行老板沈某宁。沈某宁因生意需要经常向汕头各大超市购进食品,陈某笠要求沈某宁在进货时以澄海区救助管理站购买物资的名义为其虚开发票,并约定按发票票面金额6%的价格支付给沈某宁作为报酬。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沈某宁多次以澄海区救助管理站购买物资的名义,为陈某笠虚开购物发票,共187张260388.28元。此后,驾轻就熟的陈某笠在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又多次到其他超市虚开购物发票共70张376776元。

积少成多,3年时间,陈某凯、陈某卫、陈某笠利用职务之便,挖空心思以虚开(虚增)发票骗取或者先使用后虚开发票冲抵的方式,累计骗取救助管理站财政专项资金共计826388.13元,其中陈某凯个人违法所得224675元,陈某卫个人违法所得99850元,陈某笠个人违法所得504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蚂蚁搬家式”腐败每次数额不大看似不易察觉,但违纪违法行为终究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2020年9月29日,澄海区纪委监委给予陈某凯、陈某卫、陈某笠开除党籍处分,并以涉嫌贪污罪将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区民政局随后解除与陈某凯、陈某卫、陈某笠的人事关系。2021年3月1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陈某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某卫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因剖析

陈某凯、陈某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笠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本应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然而是什么让他们屡屡将“黑手”伸向财政专项资金?虚开279张发票、虚增工程款、虚构工程,几百次伸手又为何屡屡得逞?“蚂蚁搬家式”腐败背后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省。

法纪淡薄,敬畏缺失。陈某凯告诉调查人员,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只是听别人说法律、聊法律,自己从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单位组织开展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从来都是做样子、走过场,思想上认为那些违法犯罪份子被抓被审判的事情离自己很远,只是出现在电视上、书刊上,对职务犯罪知之甚少,甚至是在被羁押后才知道的。法纪观念淡薄导致他们缺少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之心,缺少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警戒之心,侥幸心理与私欲膨胀使他们一次次触碰纪律和法律的底线红线。

理想动摇,信念偏航。理想信念是指引党员干部前行的灯塔。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阀门关得不紧,容易出现问题。陈某凯等人理想信念动摇、腐化堕落,将贪婪之手伸向财政专项资金,将职务权力当作获取财富的工具。陈某凯在忏悔录中写道:“对于当初党组织的培养和工作单位的教育早已辜负,报国爱家的初心已经扭曲,认为物质的享受才是正确的人生观,不仅如此,我还以为可以走捷径、有方便的门路。”正是由于理想信念出了问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丧失,贪腐之念滋生,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以身试法,上行下效。《论语•颜渊》中讲“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陈某凯作为单位“一把手”,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当好表率,然而其不但没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反而是带头违纪违法,多次交代下属人员虚开发票、虚构工程款,从中骗取贪污财政专项资金。“上梁不正下梁歪”,陈某卫、陈某笠上行下效,乌烟瘴气,一同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业务生疏,知识匮乏。调查发现,救助管理站财务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财务管理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较大漏洞风险。专业知识匮乏、业务能力不足,使得财务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不但没有守住纪律的底线红线,反而一次次跟风、煽风,将公款当成自己的钱财,骗取贪污、中饱私囊。

管理混乱,监督缺失。制度空转、监督缺失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巡察发现救助管理站制度执行不到位,救助物品无出入库登记,招聘人员未按规定报批,内部管理混乱,这些都成为了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也给陈某凯等人屡屡得手提供了便利。“我忽视了制度的作用,企图逃避监管。不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也是造成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陈某凯如是说。

警示镜鉴

加强法纪教育,坚守敬畏之心。陈某凯等人法纪观念淡薄,对纪律和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使得他们心存侥幸、肆无忌惮,一次又一次违纪违法,最终自食恶果。要深刻吸取该案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常态化开展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明法纪、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开展警示提醒,矫正信念偏航。守住初心方得始终。要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采取专题警示教育、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提醒。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唤醒初心,矫正理想信念偏差;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检视,剖析原因,自我反省;通过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功效。

紧盯“关键少数”,发挥头雁效应。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对干部队伍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在紧盯“关键少数”上关口前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在秉公用权、廉洁自律上破窗失守,以管好“关键少数”教育引导“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要怀德自重、清廉自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财务人员业务生疏、能力不足,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不到位、不规范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使财务人员熟悉业务知识,提升履职能力,懂做、会做、善做。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人员岗位廉政教育,让财务人员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守底线红线。

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内部监督。要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风险。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审核把关,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坚决防止虚报、骗取、挪用、侵吞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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