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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 (修订稿草稿)》意见的公告
汕头信息 2021-11-1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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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长效机制,市残联、市财政局于2015年联合出台了《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汕残联〔2015〕25号),鉴于该办法有效期满,结合几年来实施情况,市残联、市 ...



为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长效机制,市残联、市财政局于2015年联合出台了《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汕残联〔2015〕25号),鉴于该办法有效期满,结合几年来实施情况,市残联、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修订,并拟于近期报送市法制局法律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在《汕头日报》、政府公报上公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修订稿草稿)》予以公布,欢迎公众于12月3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地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组联科(汕头市长平路89号长联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5041

电子邮箱:stclzlk@sina.com

联系电话:88626587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17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

(修订稿草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体系,保障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权利,达到提素质、促就业、奔小康的目的,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主席令第161号)《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13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就学子女,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在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教、自考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

在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及特教学校等接受免费康复、教育服务的残疾人,不能同时申请本办法补助。

本办法所称残疾学生是指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子女是指学生的家长(原则上指父母;如无父母,则指学生的抚养人)持有残疾人证且生活困难,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父母双方均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

第三条 补助标准如下表所示:

类别

单位

标准(元)

普通幼儿园

生/学年

800

普通小学

生/学年

400

普通初中

生/学年

600

普通高中、中等职校、技校

生/学年

1000

全日制大专(含高职高专)

生/学年

2000

全日制本科

生/学年

3000

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

生/学年

5000

成教、自考大专生

生/一次性

2000

成教、自考本科生

生/一次性

3000

在职研究生

生/一次性

4000

上述补助类别以申请人当年度秋季入学所处教育阶段为准。

第四条 申请

全日制学生就学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成教、自考生或在职研究生于毕业年度申请。申请补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于每年7月—9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可于市残联网站自行打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残疾学生需提供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

(二)困难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父母残疾人证、户口簿(或其它能佐证抚养关系的资料),且提供以下任一种证件:1、《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2、当年度《特困职工优待证》;3、属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父母双方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已亡故佐证资料及另一方残疾人证。

(三)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生手册,或当年度缴费票据,或注册证明等在校就读佐证资料;当年度秋季入读下一教育阶段的另需提供入学通知书。

(四)成教、自考生和在职研究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五)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错过申请时间的,全日制学生可在当年度10月底前补申请,仍逾期的当年度不再受理不予补助;成教、自考生和在职研究生可延期至毕业次年9月底前补申请,逾期的不再受理不予补助。

第五条 审批和补助金发放

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区(县)残联应于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9月底前提出申请的)补助金发放工作,10月份申请的列为第二批补助金拨付对象,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补助金一律由区(县)残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每年5月中旬前,市残联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预拨付各区(县)残联并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每年10月底前,区(县)残联将补助对象名单(含第一、二批)及补助金额汇总成册报市残联备案,作为次年度补助金申请依据。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据实申请。申请人采取欺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补助的,区(县)残联有权退回申请并取消补助资格,申请人已领取的补助金应依法追回。对伪造票据、证件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区(县)残联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掌握残疾学生学习、从业意向及困难残疾人家庭需求情况,便于实施精准帮扶。

(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每年5月份助残日期间,市残联要将上一年度全市就学补助对象名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办理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及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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