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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进行时|因感情纠纷持美工刀行凶 一男子被龙湖法院判处刑罚
2022-1-1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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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青年刘某生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故而心生怨恨,在步行途中偶遇该男子时,借着酒劲,竟然持美工刀实施谋杀行为。2021年11月中旬,龙湖法院依法审理这样一宗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一“70”后男青年为自己肆 ...



男青年刘某生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故而心生怨恨,在步行途中偶遇该男子时,借着酒劲,竟然持美工刀实施谋杀行为。2021年11月中旬,龙湖法院依法审理这样一宗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一“70”后男青年为自己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付出了牢狱代价。

2021年6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酒后步行来到汕头市龙湖区某处的天桥上,偶遇在该处的被害人刘某德。刘某生因想到系刘某德造成自己的家庭破裂,于是走到刘某德身后,趁其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划向其后颈部,致其右后脖颈受伤,刘某德被划伤后用手抓住刘某生拿刀的手腕甩掉上述美工刀,并殴打刘某生,致刘某生昏倒在地,后刘某德离开天桥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刘某生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生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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