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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法院案例精选(二)
汕头信息 2022-4-2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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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来源:民二庭、行政庭、刑庭文字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基本案情原告蔡某云、蔡某武、蔡某玉分别系案外人蔡某庆的妻子、儿女。案外人蔡某庆患慢性肺病,需要家庭 ...



案件来源:民二庭、行政庭、刑庭

文字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云、蔡某武、蔡某玉分别系案外人蔡某庆的妻子、儿女。案外人蔡某庆患慢性肺病,需要家庭氧疗,间断无创辅助通气,加强呼吸康复。2021年3月22日9时许,案外人蔡某庆住处所属电线线路因小鸟碰线触电引起线路跳闸停电。发生停电后,被告汕头供电局立即进行供电故障排查、抢修,并于同日13时02分恢复供电。停电期间,原告蔡某云外出购买两个氧气包供案外人使用,以缓解案外人蔡某庆气喘症状。13时54分,案外人的家人呼叫医院急救车到达对其进行抢救,初步诊断呼吸心脏骤停,在送院前死亡。三原告认为,被告未保证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持续供电,因供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未依法事先通知用户,违反法律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故对案外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原告遂诉至金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开庭时,三原告均明确选择诉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案外人与被告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653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按规定及时抢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过错。本案停电原因是小鸟触电导致线路故障跳闸进而引发所在供电片区停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停电,被告作为供电人在客观上不具备事先通知的条件,故被告在本案中依法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故障停电发生后,被告立即进行供电抢修并恢复供电,已尽到供电人及时抢修义务。综上所述,金平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慈孝之心,人皆有之,在本案中,三原告已尽照顾义务。本案系因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不幸。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本案被告依法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供用电事关民生,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用电线路日常巡查维护,加强关键设备防护设计,尽力减小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概率,强化服务保障,增进民生福祉。

面对汽车以租代购交易形式,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杰为能在被告某公司得到物流货运业务以及顺利入职该公司进行货运工作,根据被告要求,于2021年6月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向被告购买东风新吉奥新车一辆,并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3800元。2021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提车,原告到店后却发现被告提供的车辆为一辆二手的金杯海狮货车。原告遂提出异议。被告不肯退还首付款,并向原告保证该辆金杯海狮货车性能更好。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游说下,迫于无奈签下二手车提车协议和《车辆租赁合同》,将购车首付款13800元转为该份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前期车辆费用,且原告每月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租金,租期届满后被告将该货车过户给原告。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该二手车价格虚高且性能不佳,经常出故障,被告所称的有稳定的货运业务资源也无法兑现,故将该车辆退还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交付的138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遂诉至金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前期车辆费用(首付)13800元。

三、法律分析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其主观上并不愿意接受该辆二手车,但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宣传游说下,听信了被告承诺的该二手车性能良好、被告能提供稳定的货运业务资源等工作条件,在被告不肯退还首付款的情况下才勉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上述承诺均不属实,且案涉《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的二手车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牌新车指导价,存在合同欺诈情形。本案中被告为促成交易,拒不退还首付款,且利用原告寻求工作机会之急切心情,故意隐瞒二手车真实情况,恶意抬高该车交易价格,虚假承诺货运业务工作机会,诱使原告与其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规定,原告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案涉《汽车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金平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本案汽车交易形式是典型的汽车以租代购交易形式,属于当前汽车交易的新业态。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很多驾驶员、车主因受“高薪”、“工作机会”广告吸引,进而以分期付款形式买车经营,投入实际运营后发现无法获得“高薪”、“工作机会”,最终陷入实际投入、经营风险远高于实际收入的困局中。广大驾驶员、车主面对此类新业态、新交易形式时,应增强法律观念与风险意识,警惕广告诱惑,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先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交易知识储备和风险规避方案。

强拆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已尽财产保护措施的,不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村经联社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一处91.6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养殖,后原告在承租范围及该范围之外搭建家禽养殖设施。2021年2月23日,被告某镇政府向原告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其未经批准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占用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其收到该通知书7日内改正。但原告并未按期改正其违法行为。2021年3月16日,被告强制拆除上述家禽养殖设施中超出原告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的部分,将原告养殖的鹅驱赶至原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养殖设施部分,并用铁丝网将鹅围住。原告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三、法律分析

被告某镇政府发现原告未经批准违反合同约定,在村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家禽养殖设施,向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留置送达原告,原告逾期不整改,则被告某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告某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没有依法作出书面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原告,没有作出公告,也没有赋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因该行政行为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予确认违法。但被告某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养殖设施后,将原告养殖的鹅驱赶至其未被强制拆除的养殖设施部分,并用铁丝网将鹅围住,已尽其保护原告财产权益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妥,本案证据也未见被告某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告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典型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要求任何层级的行政机关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乡镇政府也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建设日趋成熟,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给人民带来了方便舒适的现代城乡生活环境。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职能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但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程序,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2在明知同案人没有取得开采资质及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同案人的招引下与其合伙在汕头市金平区鮀浦米筒山脚附近偷挖砂石。从2020年4月10日开始,由被告人林某2操作挖掘机,又雇佣了三名工人到现场开挖、分割山石。被告人林某1受同案人指使在现场监工、登记砂石及收款。此外,被告人林某2还负责联系销售砂石。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非法开采点时,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1、林某2。经查证,上述非法开采区矿产划定为矿产分类表目录中的天然III类回填用砂土矿及建设用花岗岩矿;被告人林某1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2日开采砂土、砂石的销售额为606921元;被告人林某2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5日开采砂土、砂石的销售额为175271元。2020年11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1、林某2犯非法采矿罪,向金平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林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林某1、林某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林某1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赃额606921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2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赃额175271元,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金平法院在综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基础上,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四、典型意义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侵犯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案发地汕头市金平区辖区内矿产资源有限,更需严格管理及保护。接下来,金平法院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责,坚定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为全面加强我市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稿:杨帆  莫中政  杨捷  张申
责任编审: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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