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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让“活水”注入实体经济
汕头信息 2022-4-29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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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种快速调解的高效模式,对我们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帮助非常大。”近日,汕头市一家服装公司负责人在拿到司法确认书后,终于放下心头大石。该公司在汕头金平法院帮助下,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仅用4天就解决 ...



“这种快速调解的高效模式,对我们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帮助非常大。”近日,汕头市一家服装公司负责人在拿到司法确认书后,终于放下心头大石。该公司在汕头金平法院帮助下,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仅用4天就解决了与一家零售服装店的商标权侵权纠纷。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前,汕头提出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知识产权不仅对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动力尤为重要,更是汕头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新格局的有力支撑。如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司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是重要一环。

2020年以来,汕头两级法院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通过诉调对接全程增效、联动联调机制共建、平台载体提档升级,对知识产权矛盾纠纷采取针对性诉源治理措施,助力更多知识产权活水注入实体经济发展。





超百起KTV侵权案达成调解

“法院让我们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2020年7月,汕头海一KTV经营者林先生在拿到著作权纠纷调解协议后,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依法经营。

原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海一KTV经营困难、后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一时间,又有不少音乐作品权利人到汕头中院提起大量诉讼,诉称包括海一在内的KTV在使用他们作词作曲的音乐作品前未取得授权与许可,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要求这些KTV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KTV曲库运营模式存在合规性缺陷是事实,但疫情期间一判容易激起被告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相关著作权后续的保护。”汕头中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能促成调解,不仅能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而且有利于扩大示范效应,从源头上减少今后类似案件的发生。

正是这样的坚持,法官积极联合汕头市版权局、汕头市文广新局和汕头市娱乐协会,召集有关KTV企业开座谈会与经营者沟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涉案KTV经营者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以及不良影响,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诚恳表示愿意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侵权方的真诚悔过,打消了权利人的后顾之忧。在法官的主持下,该系列110多起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担因其侵犯原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赔偿责任,原告撤回起诉。

事实上,自2020年5月开始,汕头中院就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联调工作,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先行调解。截至目前,汕头法院通过和解、调解、撤诉等非判决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4269件。

要实现源头预防,案后回访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汕头法院坚持一对一走访问需、面对面提供服务,由该院领导带头开展交流座谈、实地走访等活动,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自觉保护状况,培育从业者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能力,2年来共走访辖区内中小型企业70多家。

“汕头法院通过源头预防、诉前诉中化解、诉后辅导,促进大量知识产权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高效化解,充分释放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让权利人更安心、经营者更舒心。”汕头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会长陈国翔表示。



借用外力提高解纷效率

“调解员一开口就直入正题,快速给出调解方案,当天我们就达成了调解协议。”3月30日,在签完调解协议之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李律师对调解员连连称赞。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今年3月,该公司却发现刘先生经营的网店在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宣传图、品牌详情中,大量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小米”,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于是,将刘先生起诉到汕头中院。

汕头中院立案后,第一时间便将案件转到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当事双方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刘先生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侵权赔偿款。

“让专业人员把脉会诊,能提高解纷效率。”汕头中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合作凝聚合力、通过专业赋能公正,是汕头法院打造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的行动探索。

近年来,汕头中院与汕头市工商联合会设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组建“法官+行业专家+律师”服务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快速维权、运用转化。联合汕头市司法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汕头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多元化解示范创建点”,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裁决和诉讼有机衔接。

“我们通过融合律师调解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法院的权威性,为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精准、更专业、更便捷的司法服务。”汕头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蔡翀介绍道,通过联动联调,小权利人拓宽了维权途径,企业也减轻了诉累,创新创造活动得到多维度保护,实现了多赢。

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汕头法院已成功联调知识产权纠纷1359件。



创新运用“云调解”

在深圳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何律师一边翻看文件一边调试手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他起诉到汕头中院的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即将通过视频进行调解。

铃声响起,何律师打开手机上的调解ODR平台,屏幕上出现三个视频画面,同时连线着在汕头的被告淘宝店主刘先生、汕头中院法官,以及身处浙江杭州的共道云调资深法律服务专员严玲。

证据材料实时传送、证据核实与问话、自动生成调解文书、电子签字确认……短短40分钟后,这一系列程序相继在调解ODR平台完成,迅速敲定了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看到这一结果,何律师十分开心,他说,全网还有许多商家在侵犯着他们的商标权,线上调解免去了原告到处奔波的劳累,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让他们更有信心在维权的路上继续走下去。

近年来,汕头从事电商销售的人员越来越多,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现象愈发突出。在汕头中院立案庭庭长黄伟炫看来,如何“以网治网”,实现事不出网、人不出户、就地解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为此,汕头法院联手杭州市余杭区共道云凋解中心,引进ODR、视频调解、调解文书自动生成、人工智能辅助等先进技术,配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公正”小程序,全面推动调解程序全流程线上流转。

针对当事人举证难、平台数据调用难等痛点,与阿里巴巴集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深度合作,在交易明细、销售数据、链接挂网时间等信息的核实以及涉诉商家电子送达各方面,完善平台与司法的能动衔接,变“要数据”为“用数据”,打造数据畅通、便企利民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审判体系。

2020年,汕头中院还推行《关于规范涉网络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损害赔偿标准若干意见》,根据知识产权权利性质及侵权产品销售数额情况,在遵循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标准下,确定电商平台售假侵权赔偿最低标准,夯实制度保障。

汕头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汕头两级法院将不断健全完善多维立体调解模式,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以案说法//
生产假冒“小猪佩奇”触刑法

小猪佩奇、超级飞侠是近年来备受追捧的动漫IP,保护好这些IP,将为汕头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提供重要司法保障。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汕头一家动漫文化企业,也是“睡衣小英雄”系列玩具“PJ Masks”英文商标及“小猪佩奇”系列玩具“Peppa Pig”英文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还获准注册“SUPER WINGS”英文商标并使用在其自主创作的“超级飞侠”系列玩具上。

2013年,林某森和李某花夫妻二人在中山市开办一家五金塑胶厂,由李某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森管理该厂负责实际经营,李某花协助管理财务及部分销售业务,并先后雇多名工人进行生产经营。

2015年开始,林某森组织工人在该厂生产大量假冒“PJ Masks”“Peppa Pig”“SUPER WINGS”商标的玩具产品、纸板和彩盒,并对外销售。2015年5月,林某森的父亲林某展开始协助林某森经营管理该厂。

2019年6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查处该厂,抓获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及多名主要人员,扣押多款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1.2万盒(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超86万元),查扣相关侵权产品订货单、送货单等单据及记载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等电子资料的电脑U盘。经公安机关追查,至案发时,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已对外销售假冒产品价值超117万元。

公诉机关以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300万元。

“林某森、林某展、李某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3万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已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判决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判决后,林某森以侵权产品大部分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且已对权利人赔偿获得谅解等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宽减轻处罚。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本案林某森等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一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了林某森所提的法定从轻情节,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定罪量刑。汕头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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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卖假货被判3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成了许多人生活中的购物习惯,但网购的产品真假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汕头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销售假冒商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据了解,从2018年起,颜某莉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售卖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其间,颜某莉通过网络平台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向同案人巫某伟(已被判刑)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硒鼓并加价转售,具体由巫某伟安排巫某禄(已被判刑)联系快递将硒鼓代发给客户。

2019年4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颜某莉,现场查获惠普品牌假冒硒鼓4个、三星品牌假冒硒鼓10个、佳能品牌假冒硒鼓27个,价值23342元。经查明,至案发时颜某莉已转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共计342923.89元。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后,颜某莉以其只是间接故意、部分“刷单”、罚金过高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为缓刑并处2万元以下罚金。

“颜某莉所售商品并非在授权经销商处购入,且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错误认知。”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颜某莉提出的存在“刷单”不真实交易的辩解,在其知悉并掌握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区分“刷单”部分的线索或方法等反证,无法证实存在“刷单”行为,不予剔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汕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主要依据。电子证据存在易更改、易灭失、难固定、难筛选等特性,致使网络商标犯罪案件在认定销售数量、价格方面相对传统商标犯罪案件取证困难。本案中,司法机关及时调取收集相关电子数据、快递单据证据,法院综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电子数据、快递单据信息等证据对销售数额进行认定,有力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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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缺乏“独创”不受保护

当前,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取得制度及自愿登记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每一件拥有《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都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品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还在于其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等要素。

在汕头中院审判一起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软胶积木卡通图案”,并于2018年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未经许可生产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软胶积木玩具并大量销售,原告认为其构成对涉案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成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原告作品登记证书附载四幅图,每幅图均是以12个小正方体的其中一个平面作为一个图案设计,四幅图里的图案分别是十二生肖、阿拉伯数字、果蔬、凸起的纹理以及形状可对应的凹面和凸面。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小正方体的不同图案以及各个立面的对应、整体的编排。从单个正方体的角度看,每个小正方体对于生肖、数字、果蔬及其数量、纹理、凹凸形状都是固定搭配;而整体上,每个面的排列也是按照生肖或者数字的排序构成了独特的编排和对应。原告认为,涉案作品的艺术性体现在每个立面的图案所赋予的卡通化设计的美感,以及对于色彩的独特选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作品在每个小正方体对于十二生肖、数字、果蔬及其数量、纹理、凹凸形状的搭配,实质上更多的是基于该种益智类积木玩具的功能所需要的设计,体现的是设计者通过积木玩具意图实现的作品的实用功能,而非体现设计者的艺术创造。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应同时具备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的要素。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中的部分十二生肖形象与某网站上的十二生肖卡通形象构成相同或近似,而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关于创作过程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属实。

对此,应认定原告涉案作品并不具备独创性。而因涉案作品所采取的图案设计其艺术性也没有达到一定的必要高度,基本是来源于公有领域的现有元素如十二生肖、阿拉伯数字、果蔬、几何纹理形状等,应认定涉案作品并不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素中关于独创性及必要的艺术性的要求。

“鉴于涉案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和艺术性之构成要素,因此不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汕头中院认为,原告依据涉案作品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其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及被告构成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汕头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21年5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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