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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富矿”如何释放价值?专家聚焦数据定价、资本化等话题 ...
蓝色河畔 2022-7-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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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拥有世界上体量最大、类型最丰富的数据资源“富矿”,在数据要素属性越来越明确的今天,如何高效高质地挖掘数据价值,需求十分迫切。2022年7月8日,在2022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上,多位专家围绕数据要素市场 ...

我国拥有世界上体量最大、类型最丰富的数据资源“富矿”,在数据要素属性越来越明确的今天,如何高效高质地挖掘数据价值,需求十分迫切。2022年7月8日,在2022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上,多位专家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分享观点。综合来看,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尚处初级阶段,还有数据定价、安全与信任、交易机制等多方面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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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大会在广东省汕头市举办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张立:

我国数据总量全球占比将近3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张立在会上演讲指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37.7万亿元,全球规模占比仅次于法国,增速达到17.8%,位居世界第一,高于全球数字平均增速7.9%,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大国。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与特点。其中,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正在不断加速。赛迪研究院预测,到2025年我国数据总量占全球占比将接近30%,是世界上数据体量最大,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张立认为,庞大的数据要素价值亟待释放。今年以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发布,对数据要素作出了专章部署。

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地方政府也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数据开发和数据治理的新模式,广东、广西、重庆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案陆续出台,推动数据共享,流通、挖掘潜在的数据价值,已是大势所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

数据价值化正沿三阶段推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在演讲中表示,近年来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的重点,我国数据价值化正沿着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三个阶段推动。数据资源化阶段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产业体系,而数据的资产化和资本化还处在探索中。

王志勤认为,技术应用、市场流动、制度设计,三路并举,正成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中国模式。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为解决数据撮合,价值分配,隐私安全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推动数据要素流动的关键技术路径,通过体系化的技术安排确保数据流通协议的确认、履行和维护。解决了数据要素各相关主体间的安全与信任问题。

在市场层面,王志勤认为,我国的整个数据要素市场仍然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我国数据权利分离已初步形成共识,现阶段呈现出数据定价以协商定价为主,数据交易主要靠场外交易。

但与此同时,数据要素市场呈现主体小、散、差,市场流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很突出,为此要加快构建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区分数据类型,开展数据分级分类,区分交易层级,建设多层级的交易市场,区分交易场所,发展场内和场外的交易。

在制度方面,数据基础制度是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保障,涵盖产权交易、分配、安全治理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尚待形成。目前我们国家在数据安全制度初见成效,其余的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处在探索建立阶段。

王志勤认为,通过技术、市场、制度三个维度共同发力,可以推动我国数据要素价值,由资源化加速向资产化,资本化方向演进。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陆志鹏:

数据定价可采取三种方法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陆志鹏表示,对过往十几年来我国21个数据交易中心和交易所研究发现,数据交易基本发生在数据服务层,基本上难以对原始数据实现规模化高效交易。

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主要存在数据确权难、流通方式无法确定、利益分配定价难计量难、安全问题四个方面的困难。

“数据资源是变动的、分散的、海量的,而数据应用也是变动的、海量的。两者之间连通还非常复杂。”陆志鹏说,而要解决这个核心问题,从数据字段到数据应用之间应该需要一种中间件,使两个不稳定状态中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连接器,陆志鹏称其为“数据元件”。

陆志鹏认为,有了“数据元件”之后,可以对原始数据进行“两次分离、三阶段确权”,从而让数据资源的权属问题得到确定。可以将数据的人格权和数据的财产权分开,财产权又可分为所有权和运营权,让数据主体和数据持有主体分别对应所有权和运营权。

在确权过程中,首先是数据资源阶段,数据为多所有主体。然后进入“数据元件“阶段,可以由一个数据运营商或运营中心,把数据归集起来脱敏,联合开发商一起加工成“数据元件”,使数据从多所有主体变成双所有主体(元件开发商和数据运营主体)。再到第三阶段即数据产品阶段,由双主体成为单一主体(数据产品商),从而解决确权问题。陆志鹏认为,在第二阶段,这个数据运营主体应该具备公信力,比如由事业单位来运行。

在解决确权问题之后,应如何定价?对此陆志鹏提出了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据其解释,这三种方法也是对应数据资源的三种阶段。在资源阶段,可以数据规模为基础、成本法为主进行定价,即采集数据和保存数据花了多少成本,就按成本定价。在“数据元件“阶段,因为数据元件是对数据经过脱敏加工的一个初级产品,含有信息量,有一定的价值,此时就以价值为基础、以收益法为主进行定价。

而到了产品阶段,则可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市场化进行定价。陆志鹏认为,通过这三阶段三种方式,可使整个数据资源定价分配问题得到有序解决。

出品:南都湾财社·科创工作室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徐劲聪

编辑:徐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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