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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法院判了!多名房产中介业务员买卖个人信息获刑
汕头信息 2022-8-1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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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依法判决房产中介业务员柯某某、翁某某、陈某一、纪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130000 ...

近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依法判决房产中介业务员柯某某、翁某某、陈某一、纪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130000元不等。8名被告人通过贩卖大量楼盘业主信息牟利,不仅对公民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更触犯刑法被严肃追责。以在“兆业房产”任职文员的柯某某为例,2018年 7月,他发现售卖楼盘业主个人信息有利可图,开始通过微信买卖各楼盘业主信息。包含姓名+房号+电话+原住址在内,共出卖各类信息共计112260条,包含房号+姓名+电话+车位状态的信息931条,包含姓名+房号+电话的信息71639条,不同信息含量不同价格,柯某某通过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26388.88元。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8名房屋销售从业人员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今年3月1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纪某某、陈某一、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柯某某、翁某某与公诉机关就侵权损失赔偿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侵权损失赔偿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陈某一、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系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且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未用于非法用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陈某一、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时代”已到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柯某某、翁某某将履行职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被告人纪某某、陈某一、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蓝某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网络时代,大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件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现在每个人的手机号码都连通或者捆绑着许多重要的个人信息,在上网过程中不要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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