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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快速获赔10万:热射病深度昏迷,没有达到深度 ...

2026-6-25 09:58| 发布者:wk402| 查看:166|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热浪中的生死营救,换来一纸冰冷的拒赔黑龙江哈尔滨的某女士,至今回忆起那个夏天仍心有余悸。那是一个酷暑难耐的日子,她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作业后,突然晕倒在地。同事发现她时,她已经意识模糊、浑身滚烫,体温高 ...

热浪中的生死营救,换来一纸冰冷的拒赔

黑龙江哈尔滨的某女士,至今回忆起那个夏天仍心有余悸。那是一个酷暑难耐的日子,她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作业后,突然晕倒在地。同事发现她时,她已经意识模糊、浑身滚烫,体温高达40℃以上,情况万分危急。大家立即拨打了120,将她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某女士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因热射病导致多器官功能受损,陷入了深度昏迷。在ICU病房里,她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整整躺了数周,才逐渐恢复意识。那段时间,她的家人守在病房外,日夜煎熬,不仅要担心她的生命安全,还要面对每天高昂的医疗费用。

好在,某女士在几年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躺在病床上的她虽然无法言语,但心里还存有一丝庆幸——这份保险,或许能帮她扛过这次经济上的难关。

然而,当她苏醒后,家人将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时,等来的却是一纸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书,让这个刚刚脱离生命危险的家庭再次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保险公司的理由:深度昏迷GCS评分未达标准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看似“专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深度昏迷属于保障的重大疾病之一,但理赔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格拉斯哥昏迷指数(GCS评分)必须≤5分,且需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的病历资料显示,其GCS评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分标准,因此不符合深度昏迷的理赔条件,拒绝赔付。

某女士和家人看到这个拒赔理由,感到既困惑又愤怒。医生明明诊断是“热射病深度昏迷”,人都已经在ICU里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了,就因为病历上写的一个评分数字和合同要求的差了那么一点点,保险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赔吗?

某女士和家人翻遍了保险合同,确实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找到了关于“深度昏迷”的详细定义。但他们感到深深的无力——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只说了“大病都能赔”,谁能想到,具体到“深度昏迷”这种病,连昏迷的“程度”都要被保险公司精确到小数点来计算?

不甘心的母亲,踏上维权之路

某女士不甘心就这样放弃。她深知,这笔理赔款对于刚刚经历了一场大病、后续还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她来说,有多么重要。她开始在网上搜索类似案例,发现像她这样因“未达到GCS评分标准”被拒赔的深度昏迷理赔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而其中不少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成功拿回了理赔款。

这让她重新燃起了希望。经过多方了解和慎重考虑,某女士最终决定委托在北京保险法律诉讼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来代理她的案件。

专业律师介入,从“格式条款”中找到突破口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拒赔纠纷多年的专业律所,对各类保险拒赔理由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应对经验。接到某女士的委托后,律所迅速成立了以李鹏律师主任为首的专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一批在保险法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律师团队首先安抚了某女士及其家人的情绪,然后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包括保险合同条款、急诊抢救记录、ICU住院病历、GCS评分记录、呼吸机使用记录等。

经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君审律所的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保险合同中关于“GCS评分≤5分”的理赔门槛,实质上属于对重大疾病范围的限缩性定义,是一种隐藏在合同深处的理赔标准。这个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在法律上存在可争议的空间。

第一,格式条款的公平性质疑。 保险合同中关于“深度昏迷”的定义和理赔标准,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根本无法理解“GCS评分”这一专业医学指标的含义,更不可能预见到保险理赔会与如此精确的评分挂钩。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从未向投保人解释过“深度昏迷”必须以GCS评分≤5分为准。这种将专业医学标准直接写入合同并作为拒赔依据的做法,其公平性值得商榷。

第二,医学诊断与保险条款之间的冲突。 在临床医学上,医生诊断“深度昏迷”是依据患者的整体临床表现、意识状态、神经系统反应等综合因素作出的专业判断。而保险合同则试图用一个单一的评分数字来定义“深度昏迷”,这本身就存在局限性。GCS评分在临床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患者是否使用镇静药物、评估时机、评估者的经验等,不同时间点的评分可能存在差异。保险公司仅凭某一时间点的评分记录就否定整个深度昏迷的诊断,在医学上是不严谨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某女士的主治医生已经明确诊断为“热射病深度昏迷”,且她在ICU接受呼吸机支持治疗是客观事实。保险公司仅以某一时间点的GCS评分未达到其内部标准为由拒赔,实际上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当医学诊断与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合理期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庭之上,律师团队据理力争

在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论证之后,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陪同某女士,与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庭审中,君审律所的律师团队发表了详实而有力的代理意见。律师团队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本案的核心争议:保险公司设定GCS评分≤5分的理赔门槛,是否尽到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当医学诊断与条款定义产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如何平衡?

律师团队强调,某女士因热射病导致深度昏迷,在ICU接受呼吸机治疗是客观事实,其病情严重程度完全符合普通人对于“深度昏迷”的通常理解。保险公司仅凭一个评分数字就拒绝赔付,不仅违背了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而不是通过设置技术性的“评分门槛”来逃避赔 偿责任。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因热射病导致深度昏迷并接受呼吸机治疗,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仅以GCS评分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赔,系对格式条款的狭隘解释,且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评分标准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10万元理赔款,让昏迷者醒来后不再绝望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10万元。

当某女士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看到10万元理赔款顺利到账时,这位曾在ICU里与死神擦肩而过的女士,激动得热泪盈眶。这笔钱,虽然无法完全弥补她所承受的痛苦,但至少让她在身体康复的过程中,不用再为经济问题而忧心忡忡。

某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在保险实务中,因“未达GCS评分标准”而被拒赔的深度昏迷理赔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许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深度昏迷”设定了极为严格的评分标准,而这些标准往往是普通投保人在投保时完全无法理解和预见的。然而,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形成共识: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冰冷的数字来否定被保险人的病情和权利,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法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务必关注合同中关于各类疾病的具体定义和理赔条件。但如果因“未达约定标准”等格式条款遭遇不合理的拒赔,不必轻易放弃。及时咨询专业的保险法律人士,或许就能在看似“专业”的条款背后,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空间。因为,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公平与尊严。

君审律所在黑龙江哈尔滨有办案团队,律所电 话135221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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