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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快速获赔25万:爆发性心肌炎,不符合重疾拒赔重疾 ...

2026-6-26 09:48| 发布者:wk402| 查看:219|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一场“感冒”引发的生死营救浙江嘉兴的某男士,是一位正值壮年的上班族。几年前,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和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5万元。他想着,万一将来不幸罹患大病,这份保险至少能 ...

一场“感冒”引发的生死营救

浙江嘉兴的某男士,是一位正值壮年的上班族。几年前,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和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5万元。他想着,万一将来不幸罹患大病,这份保险至少能分担一部分经济压力,不让一场病拖垮整个家庭。

然而,命运并没有因为他有这份保障而格外宽容。在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某男士因“感冒”后出现严重胸闷、气促,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他被确诊为“爆发性心肌炎”。这是一种起病急骤、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的心脏急症。入院后,他的病情迅速恶化,出现心源性休克,被立即转入重症监护室(ICU),动用了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甚至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最高级别的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抢救。

在ICU里,某男士经历了数天的生死拉锯,最终才转危为安。虽然命保住了,但高昂的医疗费用让这个家庭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躺在病床上的某男士,虽然身体极度虚弱,但心里还存有一丝庆幸——他买了重疾险,这份保险应该能帮他渡过眼前的难关。

然而,当他出院后,家人将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时,却等来了一纸冰冷的《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逻辑:病名不在列表中,就不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某男士和家人难以置信: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列表中,有“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术”等,但并没有“爆发性心肌炎”这一项。因此,以其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25万元重疾保险金。

某男士翻开了保险合同,在密密麻麻的疾病列表中确实没有找到“爆发性心肌炎”这几个字。但他感到深深的困惑和愤怒:一个要在ICU靠ECMO维持生命、随时可能死亡的疾病,难道还不够“重大”吗?难道就因为合同里没有写上这几个字,保险公司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赔?

某男士不甘心就这样放弃。他深知,这笔理赔款对他后续的康复和家庭的生活至关重要。他开始寻找专业的法律帮助,最终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介入,让“不符合合同”不再成为拒赔借口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深耕保险拒赔纠纷多年的专业律所,对各类保险拒赔理由都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应对经验。接到某男士的委托后,律所迅速成立了以李鹏律师主任为首的专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一批在保险法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

律师团队首先安抚了某男士的情绪,然后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经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君审律所的律师团队敏锐地指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根本性错误。

第一,疾病的严重性等同甚至超越合同列明的重疾。 律师团队指出,“爆发性心肌炎”起病急骤、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其治疗的紧迫性、复杂性以及医疗费用支出,与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等疾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某男士入住ICU、使用ECMO抢救,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重疾险的创立初衷,是为了补偿因患严重疾病导致收入中断和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风险,拘泥于疾病名称而忽视疾病本身带来的实际重大影响,是对合同目的的背离。

第二,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并非封闭性列举。 虽然保险合同列举了数十种具体疾病名称,但现代医学对于疾病的分类和命名在不断更新和细化,保险合同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重大疾病。爆发性心肌炎虽然在病种列表中没有一个独立的编号,但其临床表现、严重程度和治疗方式,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定义。

第三,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其期待是保障“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而非仅仅保障一个“疾病名称列表”。

法庭之上,律师团队据理力争

在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论证之后,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陪同某男士,与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的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庭审中,君审律所的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在ICU的抢救记录、使用高端生命支持设备的费用清单、病危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向法庭全方位展示其病情之危重、治疗之复杂、花费之巨大。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以“病种不在列表”为由拒赔,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种狭隘、机械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律师团队还援引了多起类似判例。如在广西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认定“暴发性心肌炎由病毒感染心肌细胞,造成大量心肌细胞坏死而引起急性心衰,死亡诊断中写明的暴发性心肌炎的严重性程度已达到一般人对于严重的心肌炎疾病的理解”,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缺乏依据。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浙江省嘉兴市的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虽未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但其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及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均已达到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标准。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过于机械,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法院判决:25万元理赔款,让“爆发”后的生命重新站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25万元。

当某男士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看到25万元理赔款顺利到账时,这个在ICU里与死神搏斗过的男人,激动得热泪盈眶。这笔钱,不仅覆盖了他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更为他后续的康复和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某男士的经历并非个例。在保险实务中,因“不属于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而被拒赔的纠纷并不少见。许多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采用了“列举式”而非“定义式”,这就给了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病种列表的局限性与信息不对称,将某些在临床上属于危重病的疾病排除在保障之外的空间。然而,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形成共识: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个疾病不在事先列出的病种清单中,就直接拒绝赔付。当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通常意义上的重大疾病标准,且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理应获得保障时,法院会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裁判。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务必关注合同中关于疾病的具体定义而非仅仅依赖名称列表。但如果因“病种不在合同列明范围”等理由遭遇不合理的拒赔,不必轻易放弃。及时咨询专业的保险法律人士,或许就能在看似“无懈可击”的格式条款中,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空间。因为,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公平与尊严。

君审律所在浙江嘉兴有办案团队,律所电 话1352214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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