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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6601232889

2026-6-26 09:56| 发布者:twaoxbfa| 查看:382|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北京恒略李永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6601232889

李永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6601232889同微信北京恒略李永慧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继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新社2025年度杰出女律师30佳、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第三调解室》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志愿公益服务的组织)特聘法律专家。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三十年,累计承办数千件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争议、公司法律事务等赛道拥有深厚的理论积淀与实战经验。
执业以来,李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的职业操守、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为客户在复杂法律博弈中争取最大化权益。凭借精湛的诉讼技巧、极高的案件胜诉率,以及对客户需求的深度响应,她不仅收获了客户的长期信赖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高净值人士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为公司防范风险、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北京恒略李永慧律师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获抚养权及百万财产权益!李永慧律师代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给付我方900余万元工程款,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李永慧律师提交新证据推翻前案认定,助原告过户房产,房屋共有纠纷,李永慧、付小飞律师助委托人达成分割诉求,八旬老人遭继女夫妇侵扰,李永慧律师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遗嘱为凭,公平继承——李永慧律师助委托人成功维护继承权益,力破百万工程款支付困局——李永慧律师助力A公司胜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李永慧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胜诉:遗嘱效力定纷争,证据为王守权益,李永慧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以“业主单位拨款不及时”抗辩,李永慧律师代理供应商成功追回420万余元货款及利息,李永慧律师代理建设分包合同纠纷案,助委托人讨回工程款+利息,从“买卖合同无效”到“赠与关系确认”——李永慧律师二审认定“赠与”关系为当事人奠定权益基石,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巨额财产,李永慧律师助原配全额追回630万余元+利息!女方为要回孩子倾尽全力,李永慧律师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胜诉!购买回迁安置房3年,卖方不配合过户,李永慧律师精准代理原告成功维权李永慧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成功代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助当事人驳回上诉维持房屋确权判决,李永慧律师成功代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助当事人驳回上诉维持房屋确权判决,李永慧律师代理北京继承纠纷案,历经二审助委托人继承两套房屋及相应款项,助当事人获280余万补偿款,李永慧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翻盘胜诉!,李永慧律师代理继承纠纷案,助当事人达成诉求获房产,李永慧律师代理继承纠纷案,助当事人获66万余元应得份额。北京恒略李永慧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6601232889同微信。
离婚后发现有房产未分割,李永慧律师助女方获相应房产份额
高女士与谭某于1991年结婚,后双方于2003年4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无共同住房,离婚后自行解决。2020年7月30日,因谭某欠他人债务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名下位于北京一处608号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后被拍卖854万元价款。此时,高女士才知道谭某在2001年就购买了608号房屋,但在离婚时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对此高女士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合法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到委托后随即展开代理工作,在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分析后,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随后,律师根据现掌握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证明该处房产确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等。经查,本案中608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支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至2003年4月双方离婚之日,谭某共偿还608号房屋贷款本息147573.11元,双方在离婚时未处理上述财产。后608号房屋登记在谭某名下,故608号房屋属于高某与谭某之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享有608号房屋的相应权益。

庭审中,男方并未出庭答辩。但在我方律师翔实的证据准备及质证,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男方支付该房折价款的请求。在关于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问题上,法院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比例进行核算。因该房屋现已被执行拍卖,故高某要求谭某支付其房屋折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据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核算后,谭某应支付高某608号房屋折价款945649.38元。判决结果一、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某房屋折价款 945649.38元;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恒略说法恒略律师提示您,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登记机关是不对夫妻财产做详细调查的。因此,签订离婚协议马虎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条款要具体、细致、明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助起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可以帮助您实现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离婚后发现尚有财产未做分割也是有权主张再分割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永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660123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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