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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蓝色河畔 2022-12-25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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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决定开展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类别

 位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其中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华侨试验区规建局。联系方式见附表。

 四、办理程序

 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简称“国家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

需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登录国家平台注册并在“排污登记”模块填报排污登记表,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月18日




 附表:汕头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主       办: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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