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韩玉龙律师成功获赔15万:继发性甲状腺癌,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重疾险(辽宁鞍山有办案团队) 【案件背景】 【争议焦点】 【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继发性肿瘤排除条款”的性质。保险合同已将“恶性肿瘤”列为保障病种,在此基础上又将“继发性肿瘤”排除在外,实质上是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本应享有的理赔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这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继发性恶性肿瘤同样是癌症,对患者的健康威胁、治疗难度和经济负担不亚于原发性肿瘤,将继发性肿瘤一概排除在保障之外,不符合重疾险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的合同目的。 第二,关于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审查投保材料发现,该排除条款并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显示,投保过程中也无人向刘先生解释这一排除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关于医学上的不合理性。继发性甲状腺癌同样是恶性肿瘤,对患者造成的健康损害和经济负担重大。将继发性肿瘤一概排除在保障之外,与医学实践相悖,也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意。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已明确指出,继发性甲状腺癌同样属于恶性肿瘤,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 第四,关于“疾病定义条款”与“免责条款”的界分。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作出限制性解释——将继发性肿瘤排除在外,实质上构成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非单纯的“疾病定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继发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这一争议,应作出对刘先生有利的解释。 【案件结果】 【本案启示】 君审律所在沈阳葫芦岛有办案团队,律所电话13522148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