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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随意停 事故中负连带责任

2026-7-1 01:19| 发布者:汕头信息| 查看:927| 评论:0|TA的专栏

摘要:导语共享电单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方便归方便,企业不能只管投、不管收。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一宗案件中,一辆共享电单车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一停就是两天,结果有小车在靠边时碰倒电单车,电单车又砸 ...
导语

共享电单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方便归方便,企业不能只管投、不管收。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一宗案件中,一辆共享电单车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一停就是两天,结果有小车在靠边时碰倒电单车,电单车又砸伤了路人。交管部门一追到底,判定事故中小车驾驶员主责,行人和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同担次责。这起案例,给所有“重投放、轻管理”的共享单车平台敲响了警钟。

5月17日傍晚六点半左右,正值晚高峰时段,在市区汕樟路,一辆小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向右靠边停车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被撞倒的共享电单车继而砸到旁边一名行人,造成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管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后抵达现场,调取公共视频、走访附近群众,作深入勘查。



交管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警务技术员 李锐泳:经过溯源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前,该共享电动自行车已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长达近两天之久。

就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交管部门依法认定:小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在车行道内停留,承担次要责任;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长期违停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同样承担次要责任。



交管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警务技术员 李锐泳:依照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行为存在违法过错,依法认定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共享单车城市运营主管:我们已在第一时间跟进关注了伤者的诊疗情况,并积极配合处理赔付事宜,即刻加派运维巡查处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合规摆放动作,竭力守护市民出行安全。

近年来,部分运营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大规模投放共享车辆,运维力量却未能及时跟上,导致大量共享电单车占道停放,乃至堵路,成为城市道路的“隐形障碍”。交管部门提醒,共享出行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运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违停车辆,引导规范停放。



交管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警务技术员 李锐泳:所有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应及时清理长时间违规停放的车辆,所有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处,不得在车行道停放,否则,如因长时间违规停放未及时清理而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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