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潮州军分区司令员,潮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驻我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五、驻我市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行政关系在潮州的市人大常委会正厅级老同志; 九、驻潮部队首长,上级驻潮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 十、港澳知名人士; 十一、出席政协潮州市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