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原告是广东康婴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被告分别为:郝某、上海亿色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20年3月13日开始,被告郝某以用户名“大嘴博士”分别在微信公众号“大嘴博士研究所”、上海行吟公司的“小红书”和北京微梦公司的“微博”发布“黑心激素宝宝霜,明星代言!央视投放!太猖狂!”的视频,次日在北京微播公司的“抖音”平台发布同样的视频。被告郝某在视频中以捏造事实、篡改编造等手段,严重诋毁原告的品牌和产品“紫草膏”,导致原告商誉严重受损,京东、天猫等平台要求原告对紫草膏进行下架,消费者纷纷退货,部分代理商也要求退货和终止合作关系,事件还波及原告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郝某、上海亿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一切行为;判令五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产品社会评价降低造成的财产损失暂计500万元。 潮阳区人民法院为此于2020年4月1日立案,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某、上海亿色公司辩称:无论是化妆品行业还是医疗行业,都应当知晓地塞米松对婴儿的危害巨大,它会抑制婴儿的生长和发育,特别是对婴儿的大脑和神经系统发育有明显严重的长期不良影响,属于婴儿化妆用品的禁用物质。原告作为婴幼儿产品的生产性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如此严重,如此之多,让人瞠目结舌。而被告的视频内容反映的问题真实,未侮辱原告人格,不应认定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案涉视频无必然因果关系,并且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后,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 作为网络服务公司,另外的三被告北京微播公司、上海行吟公司和北京微梦公司也作了未侵权的辩解,法院则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构成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有多大,对此,法院审理后也予以确认。
结合查明的事实,潮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郝某、上海亿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导致原告部分代理商退货,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被告不服此判决,均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指出,互联网时代,“网暴”事件时有发生,个人和网络平台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避免造成侵权或给他人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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