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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人民检察院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宣判
蓝色河畔 2023-7-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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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中,被申请人黄某甲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了黄某乙的身心健康,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于法定监护责任的规范性倡导,本院予以严厉谴责。现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黄某 ...



“本案中,被申请人黄某甲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了黄某乙的身心健康,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于法定监护责任的规范性倡导,本院予以严厉谴责。现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黄某甲的监护人资格,依法予以支持……”近日,由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这是我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在民事检察领域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

诉讼案源:从刑事案件中深挖线索



2022年5月11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2022年6月20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甲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我院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第一时间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及家庭情况开展社会调查。



2022年4月8日,我院向陈某某(案件被害人黄某乙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全面履行监护职责,关注黄某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陪同其参加心理疏导,加强对黄某乙的全方位教育。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据此,我院向陈某某发出《申请撤销监护权告知书》,详细告知陈某某有向法院申请撤销黄某甲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权利,同时,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由民政部门向潮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黄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诉讼过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7月8日,区民政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撤销黄某甲监护权之诉,同时,为确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顺利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局提请我院支持起诉。经审查,我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区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7月12日,我院决定支持起诉出具出庭书面意见。8月1日,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黄某甲的监护权。

诉讼之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黄某乙母亲,了解黄某乙学习、生活、心理情况,引导其正视自己的监管缺失导致对黄某乙的伤害,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与女儿的沟通,关注其心理变化,同时委托心理咨询师向黄某乙提供心理疏导,以期其尽快走出阴霾,重建生活信心;而案发前,家中花销主要由黄某甲承担,现黄某甲被判处刑罚,家庭重担便全部落在陈某某身上,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承办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将该情况作为司法救助线索反映给院第五检察部,经审查,黄某乙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救助,目前已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本案中,我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支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同时运用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手段加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院第一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也是落实最高检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办理工作要求的真实写照,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检察担当。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什么是监护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监护侵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检察院对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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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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