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碧娜 实习生 卢爽)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唐小明死刑,以放火罪判处罪犯杨光华死刑,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两名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抢劫罪犯唐小明,男,现年3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2011年11月15日零时许,唐小明与同案人持刀前往潮安区庵埠镇一银行自助取款机厅,将正在取款机上取款的被害人洪某捅刺多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并朝其父亲洪某腹部捅刺一刀致重伤。同年9月至11月期间,唐小明还在潮安区多个银行自助取款机厅,持刀抢劫作案6起,劫取6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100余元及手机1部,并致5名被害人轻微伤。 放火罪犯杨光华,男,现年40岁,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2013年6月12日凌晨,杨光华为泄私愤,来到潮安区古巷镇枫二村“新视觉”发廊,将约17升汽油倒入店内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在发廊睡觉的被害人江某某等三人被烧死,店内物品被烧毁。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唐小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以放火罪判处罪犯杨光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