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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河畔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自洗钱”案件

2025-4-8 14:26| 发布者:蓝色河畔| 查看:806| 评论:0

摘要:近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贩毒过程中利用亲属微信账号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2022年6月16日,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黄某春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 ...


近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贩毒过程中利用亲属微信账号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2022年6月16日,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黄某春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六千元;陈某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潮阳区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我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黄某春、陈某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自洗钱”线索,遂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列明详细提纲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并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退查阶段持续跟踪补充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多次主动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联系沟通,有效推进取证工作的开展,补足补强有关证据,确保案件查得清、诉得出、判得下,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最大化挤压贩毒、洗钱等违法活动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空间。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黄某明、陈某娟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结伙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移毒资,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和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了洗钱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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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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