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级审批项目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实现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6年1月1日起,市级审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处置监管工作分阶段推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范围
(一)首批实施阶段:自2026年1月1日起,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批准的排放单位列入首批实施范围,同步取消纸质联单。
(二)全面实施阶段:自2026年2月1日起,所有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有效期内的排放单位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同步取消纸质联单,收回已发未用的纸质联单。
二、电子转移联单功能与作用
电子转移联单,是指包含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处置及综合利用场所等基本信息单元,并将基本信息单元所串联起来的电子文档记录。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是记录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电子凭证,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地址、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司机、行驶路线、运输时间、受纳单位、受纳方式和排放、运输、受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受纳单位时结束。该管理系统将构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三、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流程
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受纳单位共同承担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受纳单位应当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经排放单位授权委托的开单员、运输单位雇佣的司机、受纳单位授权委托的签收员是联单管理的具体操作人员,其操作行为业经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受其监督管理,开单员、司机、签收员的操作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各自所属单位承担。
(一)排放单位发起联单。电子转移联单由排放单位开单员在工程项目围栏内发起。排放单位开单员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并在系统内选择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车辆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装车完毕拍照(车辆尾部全景照片)上传后即可点击发起排放联单。
(二)运输单位确认运输。运输车辆和司机均在工程项目围栏内,司机方可接收到电子转移联单。司机对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立方米、重量)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即可开始运输,按系统规划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该工程项目备案的受纳场所。在此期间,系统自动匹配起点、线路、终点等数据并关联该电子转移联单。
(三)受纳单位签收结束联单。运输车辆到达受纳场所后,受纳单位联单签收员扫码核对电子转移联单信息内容(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立方米、重量〕等,配置且正常使用地磅称重检测设备的受纳单位应当优先使用设备信息,特殊情况下,可手工输入确认)。在联单签收员现场核实无误并按要求对车辆卸车情况进行拍照(卸车时车厢顶起状态照片)上传确认签收后,该条联单结束,形成电子完整闭环。
(四)联单信息存储。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生成后进入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联单信息库,并实现电子转移联单列表、电子转移联单轨迹回放、电子转移联单查询、电子转移联单数据统计、电子转移联单比对分析、电子转移联单定向推送等功能。
四、各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排放单位
1.按要求申报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账号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单运行活动。
2.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
3. 排放单位未实行电子转移联单纳入工地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由我中心形成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给予惩戒。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运输单位
1. 保持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并配合监管部门将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接入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2. 按要求申报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账号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单运行活动。
3.核实排放单位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信息,无法提供电子转移联单的,应拒绝运输。
4. 按照指定路线将建筑垃圾运抵受纳单位,交付给受纳单位指定的接收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纳单位
1. 按要求申报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账号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单运行活动。
2.应核实拟受纳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与电子转移联单内容一致性。
3.当发现接收的建筑垃圾来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我中心。
4. 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注意事项
(一)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时间节点做好准备工作,按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平台账号申请、运输车辆信息录入、定位系统接入等工作,确保顺利从纸质转移联单管理过渡到电子转移联单管理。
(二)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单操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系统操作培训将另行通知。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形成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操作系统操作指南
来源 | 汕头环卫
编辑 | 陈吉锋
编审 | 吴玉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