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4日深夜,汕昆高速梅州往汕头方向路段发生两起连环交通事故。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租来的闽C号牌小轿车失控碰撞护栏,车辆横停在超车道上。约20秒后,石某驾驶粤D号牌小轿车行经此处,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石某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遇情况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所驾车辆与吴某驾驶的因事故停于路面的轿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第二起事故的一个原因;吴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是造成第二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因此,第二起事故由石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第二起事故由石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双侧肋骨多处骨折、胸骨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闽C号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柯某,柯某将车出租给汕头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胡某将车辆交由公司托管转租。2024年5月,吴某三次向胡某的汽车公司租车,他通过伪造驾驶证截图,出示虚假证件原件等手段,蒙骗了公司工作人员,顺利租到车辆,最终肇事。
![]() 吴某所租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柯某,柯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4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石某将保险公司、无证驾驶的吴某、车主柯某、租车公司以及租车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
针对争议的焦点,金平区人民法院逐一作出认定。 ![]()
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柯某,将车辆出租予胡某,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本次损害有过错,而本案被告胡某租赁肇事车辆后,即将该车辆交给租车公司托管,已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原告石某请求柯某、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租车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石某和吴某各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酌定租车公司应对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被告吴某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承担赔偿垫付责任。原告石某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证驾驶是法律法规中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对所涉免责条款在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其就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无证驾驶属免责条款且已向柯某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指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主要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最大化的填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无证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并不代表侵权人免责,保险公司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在商业三者险层面,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情形,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一般都明确约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情形作出提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则依法在商业三者险内免予赔付。 最终,经核算,原告石某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定,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后,保险公司还需赔偿188000元;吴某赔偿33064.87元;租车公司赔偿14170.66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没上诉。 视线君说:
![]() 详细节目敬请收看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 潮语版:经济生活频道19:00 《今日视线》欢迎您的报料: 热线电话:13902771234、83181234 汕头橄榄台《今日视线》报料平台 微信订阅号:sttv今日视线 版权为汕头融媒集团所有,转载须经授权。 授权请联系jinrishixian@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