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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残联 2017-7-1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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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汕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简介 汕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是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创建于2001年3月,负责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教育等工作;承担全市残联系统内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

汕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简介

     汕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是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创建于2001年3月,负责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教育等工作;承担全市残联系统内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残疾预防研究;协助做好残疾评定工作。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康复中心康复领域得到不断拓展,康复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日臻完善。康复项目从单纯的聋儿听觉言语康复发展成集听力检测、聋儿康复教育、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教育、孤独症儿童康复和社区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康复服务场地规模也由原800多平方米发展到近4000平方米。尤其是聋儿康复教育已位于广东省前列,近几年来,康复中心先后被全国、省确定为全国“人工耳蜗项目定点康复机构”、“中国残联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验配机构”、“全国助听器项目定点训练机构”、“广东省人工耳蜗项目初查定点机构”和“全国智障儿童康复项目定点训练机构”、,成为粤东片区主要承担国家、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机构。2011年11月被省康复办确认为“广东省二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十年来,我中心始终坚持“以残疾人为本”的服务思想,积极为残疾人提供热情周到、人性化的康复服务,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受到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04年6月,被汕头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汕头市“热爱儿童”先进单位;2009年8月,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授予“残疾人之家”荣誉称号。

     政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联系电话:88237108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一、单位简介:

   汕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是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直属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按照《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市残联委托,协助实施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征收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初拟全市残疾人劳动力就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需求调查;开展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布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工作。中心成立十多年来,以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素质、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己任,以管理、服务、协调和指导为手段,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办公室:负责人事、财务、劳动工资、党、团、工会、计生、资料、行政后勤、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工作。

  2、业务股: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提供残疾人职业介绍和就业咨询服务。

   3、就业信息网络股:负责收集、统计、编报和分析全市残疾人分布状况、就业、职业需求等情况,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职业供求信息,储备智力、人力等社会资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适时提供人才保障。

   办公室联系电话:88237858

   残疾人就业年审联系电话:88238624

   邮政编码:515041

 

 

 

 

 

 

汕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汕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职能:根据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规划、地方政府和残联的要求,制订本地区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负责实施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救助。指导县级服务机构、社区、乡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具展示、评估适配、辅具选配、使用指导、适应性改造等服务。根据本地区条件和残疾人需求,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包括:辅助器具配置、无障碍设施环境改造、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与装配、助听器验配、助视器验配等。承担上级和同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长联大厦11楼

    联系电话:88624756 88237078

 

 

 

 

 

 

汕头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市盲人按摩行业开展工作;制订并实施盲人按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制订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制订盲人保健按摩 机构管理、按摩人员技术资格评定、职务聘用等规定;为盲人保健按摩培训、技术交流提供服务;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89号15楼。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88239058,88239528,传真88239528。

   电子邮箱:cwy7476@yahoo.com.cn

 

 

 

 

 

 

汕头市残疾人活动中心

    汕头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市残疾人教育培训中心)职能:承担本市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文体、娱乐活动;负责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大楼的物业管理,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

   现每年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初、中级电脑培训班、服装裁剪班、美容美发培训班、家电维修培训班);具体培训班内容请电询0754-88239718

   开放残疾人之家图书阅览室,提供各类图书、报纸、杂志,有声及无声读物。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九条 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一)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三)对侵占公共建筑、居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粤发[2009]9号(2009年4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残疾人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道路,共建和谐广东。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省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残疾人生活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在全国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地可参照低保标准,自行确定全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五)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各地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各类专业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高水平建设省残联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研究机构。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地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抓紧兴办残疾人技工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开展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书报亭、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地级以上市残联要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办好残疾人艺术团。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承担国家下达的比赛项目集训任务。加快和完善广州残疾人奥林匹克中心、广州国际残障人文化交流中心及已立项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办好2010年广州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新型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抓紧兴建省残疾人康复教育基地。广州、深圳等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推广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全省建立一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要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等用地形式,优先、简化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二)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举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和资助渠道。制订优惠政策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开办连锁机构、独立机构或合作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十三)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建设。成立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订行业管理政策及行业标准,编制发展规划,设计、开发服务项目,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开设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

  (十四)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评价体系,提高专业化水平。利用高等学校资源举办高等康复教育学院,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有计划地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机构培养能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科医生和复合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订政策鼓励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

 

五、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五)打造特殊教育精品。争取中国残联支持,创办华南特殊教育学院和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并纳入国家重点发展项目,提升广东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创建全国特殊教育品牌。

  (十六)建设“五个一”工程。力争在五年内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等,纳入当地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从多方面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立一批残疾人就业基地,组织困难地区农村残疾人转移到基地就业。在广州、揭阳、茂名、韶关等地分别建立4个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工业生产就业培训基地,承接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全省建立10个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十九)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省和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制订我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细则,修订《广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制订便于操作的文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各级残联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教育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要设有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商业等重点服务行业要推广手语。研发、推广盲人、聋人使用通讯设备。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一)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广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争取国(境)外资金投资广东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国际慈善组织和华侨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二十二)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国际或地区的残疾人事务的交流与合作。残疾人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制订优惠措施,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来粤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七、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重点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十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制度。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由承担对口帮扶的市残联制订帮扶计划与项目,所需经费在当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二十五)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成果的转化。成立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建立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建设,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企业残疾人组织,形成工作组织网络。要落实各级残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骨干队伍建设,做好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落实各级残联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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