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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南昌桂松案合议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突破了法

fdsfds 发表于 2012-5-23 2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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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南昌桂松案合议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突破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哪些底线?作者:公民杨金柱
   南昌桂松案合议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突破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哪些底线?
                   ------杨金柱律师一评南昌桂松案审判
    杨金柱们深知:南昌桂松案的审判由江西省纪委专案组在背后控制,合议庭三位法官只是公权力的提线木偶而已。这是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刑事审判现状,非南昌一地如此。
    但作为出庭审案的合议庭三位法官,无论权力的大手在背后如何控制,都应该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底线。杨金柱在昨日博文《杨金柱关于在南昌桂松案件庭审中保持沉默的公开声明》中严正指出"这是一个突破法官职业道德底线的法庭!"本文将合议庭三位法官在桂松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中突破法官职业道德底线的主要几点进行说明。如果合议庭三位法官有异议,我们可以进行公开讨论。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 私枉 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惜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分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部分,共50条,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本文根据《基本准则》简要说明如下(本文只提主要事实和观点):
    一、没有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
     法庭的主要表现如下:
     1、拒绝辩护律师复制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两盘录音录像资料);
     2、拒绝辩护律师当庭提交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调取相关证据、要求对两盘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鉴定的四份书面申请,而且不说明理由。
     二、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查明应当查明的事实,并且确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
    法庭的主要表现如下:
     1、法庭没有查明桂松2010年3月11日至3月16日在南昌经开区检察院讯问室是否受到讯问、南昌经开区检察院是否故意隐瞒了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桂松在南昌经开区检察院讯问室的7天7夜是否上床睡觉等。这是必须要查明的事实!
    2、南昌经开区检察院2010年3月10日将宣布刑事拘留后的桂松押回南昌,没有通知其家属和单位,也没有将桂松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将桂松非法羁押在南昌经开区检察院讯问室7天7夜进行讯问。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合议庭经过合议以后,竟然当庭宣布该严重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没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完全不能保障司法公正
      法庭的主要表现如下:
     5月16日下午,合议庭经过合议以后,审判长宣布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结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使合议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束后确认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也只解决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此时尚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无权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与否发表任何意见。本案的审判长在合议庭经过合议以后,提前确认了公诉人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使其完全丧失了审判法官应有的中立立场,完全不能保障司法公正。
    特别说明:鉴于合议庭法官在庭审中已经丧失了审判法官应有的中立立场,完全不能保障司法公正,桂松在下次庭审时将要求合议庭三位法官回避,又鉴于南昌经开区刑庭只有三位法官,故桂松要求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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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3 2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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