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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頭房产信息网手机认证状态 发表于 2017-9-22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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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近日,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汕头市公安局草拟了《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可获一次性抚恤奖金。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所谓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具有《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 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50万元抚恤奖金;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抚恤奖金。

  《办法》还规定,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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