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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查处理,严惩制假售假

xlhhjjjjzz手机认证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7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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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调查处理,严惩制假售假

                                            作者: 宋伟

  知假卖假、害人身体、令人可憎。为达到制假售假牟取暴利目的,黑心商无所不用其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恶行昭然若揭。不法行为理应受到良心的谴责,道德的唾骂,法律的制裁,可有些问题由于监管部门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而至今案件却依然涛声依旧。

  前几年,揭阳一商家涉嫌往医用氧储存罐里掺入工业液氧,从而进行生产、充装、销售严重违反有关《国家药品管理法》。目前,事情看似云里雾里,让人摸不着头脑,但是有一点却很明确:任何违法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的行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现场司机将工业液氧装入医用氧储存罐被媒体当面采访揭露性报道后。新闻中这起案例,其商家恶意十分明确,形同一场道德裸奔。当地有关部门长期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无作为,相互推诿、扯皮、踢皮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邪气问题空前突出迟迟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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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2013年10月21日,即南方电视台关于“忠泰公司”的报道播出第二天,市委宣传部通过《关于贵台报道我市一气体厂涉嫌医用氧掺杂工业氧的情况通报》向南方电视台说明了市公安局和食药监局对忠泰气体厂调查的具体情况。在2014年6月3日南方电视台再次报道有关情况后,市委宣传部认为该报道失实,并派出揭阳电视台一名副台长与南方电视台交泄,说明真实情况。市委宣传部组织揭阳电视台在2014年6月4日对忠泰气体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南方电视台于6月10日播放了揭阳电视台6月4日新闻报道我局对忠泰气体厂及市人民医院检查的内容作为该节目的正面回应,有效消除了群众误解。

  网络均未发现南方电视台,公开报道失实致歉的声明

  从舆情应对层面讲,地方有关方面“民有所呼,政有所应”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在2017年3月21日有某地记者到揭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解,该院办公室黄小姐先是让记者稍等片刻、称等主管领导回来后才作回复,但过了半小时后则称;“本院从忠泰购进医用氧气是否涉及“问题氧”、我也不太清楚,如要了解详情你可到揭阳市卫生局、或揭阳市宣传部门了解。22日记者辗转到揭阳市宣传部进行了解,一位负责新闻工作的许科长表示;“有关揭阳“问题氧”、您应该比我了解得更多,是否涉嫌有问题我也不太清楚,具体你应向业务单位采访”。这种“说不清道不明” 的回应让人并不感到意外。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整起事件看似诡谲,实则并不复杂。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但是,从案件本身来看还有可能涉及多头监管的问题,就会导致对责任踢皮球的可能。对此现象,那么多有责任部门却丝毫不见紧张,推来诿去竟然一拖7年,真是成事无方,拖延有术。互联网时代,人们了解信息、表达观点的渠道越来越多、方式越来越便捷。这对机关、党员干部通过网络践行群众路线提出了新要求。让大多数守法公民对法律和规则拥有敬畏之心,必然需要少数执法者对法律和规则更加拥有敬畏之心,若非如此,我们的法律还如何让全世界敬佩呢?只有规范调查处理,深层次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既消除了公众的负面联想,才能增加当地监督部门的公信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为,制假售假它直接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这些制假售假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坑害消费者,也有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架构一个严厉、严格的全领域、全方位的制假售假法律惩治体系,既是民意所向,更是形势所逼。俗话说:“天灾”不可防,“人祸”终可免。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监管部门的层层“失守”,最终导致了事件的发生一拖再拖无从谈起。客观而言,我们这些年来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但依然有人敢公然顶风作案,这是对我们社会的赤裸裸藐视,也是对上层建筑最为不屑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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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13: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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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之规 | 推诿扯皮、简单粗暴?敢这样对群众,收拾!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19-11-24 08:57:35   
2019-11-25 16: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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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  
                      2019年11月29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二、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三、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2019-11-30 09: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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