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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脑下载黄片自己看 被网警罚款1900元

─━☆聰爺 发表于 2008-10-7 1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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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电脑中存有一部淫秽视频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南阳市民任超奇愤而申请行政复议,一个人与一个部门开始斗法;围绕任超奇违法与否,网民与网警展开网上激辩,一个群体与执法部门开始网上斗法;北京律师闻讯声援,即将引发新一轮斗法时,警方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改为批评教育。眼下,这场斗法表面上看已尘埃落定,但是否违法,争论还在延续……




【事件】

电脑中存淫秽视频被罚

28岁的任超奇和同为南阳市民的李晋是生意伙伴,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任超奇说,网警当时顺便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任超奇称,这部淫秽视频是他2007年11月从网上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有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观看。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处罚的依据则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随后,舆论哗然。

9月17日,任超奇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他称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违法值得商榷。(见东方今报9月18日A09版)

9月26日下午,警方公布复议结果,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为任超奇是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因此撤销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争议】

网警和网民PK法律知识

就在任超奇的罚款被撤销前,网民对“淫秽视频事件”的关注言论,可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仅一项网络调查,便有近10万网民参与。

对于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处罚决定,很多网友表示吃惊,称“按照这样的处罚逻辑,还有不违法的网民吗”?有网民认为,复议结果这么快出来,与舆论和网民呼声不无关系。

大量网民和媒体提出质疑的同时,南阳网警并没有保持沉默,而是由网警“狂热的风”出面,与众多质疑网民展开网上舌战,称“这个案件炒开了也好,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

网友:这个处罚本身适用法律就存在着错误,南阳警方处罚依据的《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但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

网警:公安局内部有专门研究法律的,处罚决定是需要他们批准的。经请示公安部法制局,我们适用的法律没有错误。即便是《治安处罚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复制淫秽物品是违法的,下载本身就是复制的一种,只不过是从互联网上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里。

网友:个人电脑是私人空间,我的电脑黄片进得、病毒进得、警察进不得!请网警看看CCTV、《中国青年报》,人家都说了处罚不对,你怎么看?

网警:媒体说的是法律有问题,不是南阳的执行有问题。法律怎么规定,我们怎么执行。如果法律不修改,我建议大家改一改。我们按法律执行,如果说错,那也不是我们的事。

【说法】

事件戛然而止多少有些遗憾

“这一事件未能实现普遍意义”

“这一事件未能实现它的普遍意义。”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对复议结果多少有些遗憾。

因代理“天津首例乙肝歧视案”而声名远扬的李方平律师,在见到关于“南阳‘淫秽视频事件’”报道的第二天,就向东方今报记者表示,他愿意为任超奇提供法律援助,亲赴南阳为他打一场诉讼官司。他说,这场官司的普遍意义在于改变一种执法习惯。

李方平提出了他对此事的见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其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包括“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等九项内容,但无限制性和操作性条款。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只对传播者进行处罚,而没有将公民复制、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纳入行政处罚内容。第六十九条也是只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者,而对观看者不予处罚。鉴于1997年公安部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规定空泛且没有可操作性又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应该无效。“监控公民隐私、上门检查电脑,还以下载淫秽、色情信息为名予以罚款是一种明显滥用警察权的行为。”原本对诉讼前景满怀信心的李方平,称这一事件没有实现它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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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12)
是你吗
2008-10-7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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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lz的头像就有嫌疑哈哈
2008-10-7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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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我手,罚你没得商量!
不服你就去上访!
2008-10-8 1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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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狂风暴雨在2008-10-7 16:29:00的发言:
看lz的头像就有嫌疑哈哈
[em39]
2008-10-8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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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这样的话估计我要判死刑了
2008-10-8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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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我是要死N次还不够了~~

整个硬盘都被这些占据了,汗~
2008-10-8 1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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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楼主。
2008-10-8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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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藤原新之助在2008-10-8 15:08:00的发言:
  那人也太没有法律常识了  
- -哪有去考虑那么多
2008-10-8 21:48:00
时间的长河淹没你我的回忆.
有够衰的
2008-10-13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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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18 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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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恶意传播还要罚这样啊。。
2008-10-19 0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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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008-10-20 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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