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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持有毒品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吴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3月27日下午,吴某通过手机联系,在潮州市枫溪区某宾馆一房间里向同案人“海丰”(身份不明,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当天17时许,吴某携带毒品欲离开该宾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吴某身上扣押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净重10.74克。经检验,从吴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修佳 许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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