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判决涉黑涉恶案件33件154人

法院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会。 

 

 

法院开展扫黑除恶骑行宣传活动。 

 

 

法院组织扫黑除恶宣传进社区活动。 

 

 

法院进村居赠送扫黑除恶宣传手册。 

 

 

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进课堂活动。 

 

  本报记者  詹妙蓉

  实 习 生  陈佩纯

  通 讯 员  林修佳

  利剑扫黑,铁腕除恶。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上级部署,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利剑高擎、重拳出击的实际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今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34件156人,其中,涉黑案件2件33人,涉恶案件32件123人;已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3件154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8人。

  本报记者摘取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三个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许某波因琐事聚众持械斗殴被严惩

  被告人许某波等人和谢某辉等人因争夺占用位于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三路茶都对面一空地倾倒废泥浆而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别纠集多人准备打架斗殴。2017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波纠集被告人张某坤、林某斌等多人,在意溪镇梅花村一广场集中,准备与谢某辉一方打架。同时,同案人谢某辉纠集多人,在意溪镇往白塔寺山路路边一空地集中,准备与许某波一方打架。

  当许某波一方的人员驾车至意溪镇意东三路茶都路段时,被谢某辉一方的人员驾车追赶、冲撞,谢某辉一方的人员在追赶时,朝许某波一方开枪;许某波一方驾车逃跑,谢某辉一方驾车继续追赶。当谢某辉一方追到意溪镇河内锡美路口时,遇到被告人张某坤等人,张某坤一方遂持枪向谢某辉一方开枪射击,谢某辉一方见状遂驾车逃跑。

  被告人张某坤于2013年向他人购买了一把来福枪,后将该枪藏匿于湘桥区意溪镇梅花村一民房内,并于2017年9月21日持该枪聚众斗殴。2018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湘桥区铁铺镇一砖厂内将被告人张某坤抓获,并在该厂一废弃水箱内缴获该来福枪及猎枪弹二发。

  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波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波为首聚众持械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连同其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坤为首聚众持械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林某斌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中有的被告人既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还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法官提醒,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时有发生,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民积极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市民应积极举报身边的黑恶势力犯罪,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案例二:江某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严惩

  被害人陈某群患有肢体二级残疾,因经营小工场资金周转困难,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高利贷,因逾期未能还款,同案人曹某远、李某在被告人江某浩的指挥下,为催讨债务,于2018年2月至4月间两次在公司办公室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群的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的方式逼迫陈某群还款。

  被害人丁某镇等人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高利贷,因逾期未能还款,同案人曹某远等人及被告人叶某雄在被告人江某浩的指挥下,为催讨债务,于2018年2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在公司办公室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

  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浩、叶某雄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枫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叶某雄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一伙通过名片、网络发布其公司提供无息贷款业务的信息,利用一些小生意人经营周转急需资金的困境,在放贷时约定高额利息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签订虚高的借条,在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如深夜电话恐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的方式逼迫还债,被害人因已签订书面借条和惧怕报复等心理而不敢告发。本案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活动中的非法讨债模式,对该犯罪团伙的严厉打击,有力地震慑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法官还提醒市民,从非正规渠道获得的贷款信息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借机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准备活动,因此,当面临资金困难时,应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切勿贪一时便利,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一旦误入圈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例三:李某彬高利放贷“软暴力”讨债被判刑

  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彬为催讨李某所欠高利债务,先后九次分别纠集、指使被告人刘某东、蒋某、钟某创、钟某兴窜至潮安区龙湖镇鹳巢四村李某之父李某丰的住宅门口,大力拍打其住家大门并大声叫嚷还钱,并采取入屋滞留,携带铁链、锁头锁门,踢门,撒“纸钱”等不法手段,对被害人李某丰及其家人进行滋扰、恐吓。

  被告人李某彬同样为催讨他人所欠高利债务,分别于2018年1月3日凌晨、7月5日凌晨,纠集被告人刘某东等人到庵埠镇薛陇二村被害人薛某树工场门口、龙湖镇鹳巢四村被害人李某侨住家门口,用红色油墨在薛某树工场门口及墙壁上喷写“欠钱”“欠钱不还”等字样,将红色油墨泼在李某侨住家大门及墙壁上后逃离现场。

  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彬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彬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东等人,以“软暴力”手段向他人催讨高利欠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一伙为逞强耍横,多次合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分别判处刘某东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 提醒

  警惕!“套路贷”套路深

  本报记者 詹妙蓉 通讯员 林修佳

  近年来,由于非法讨债而引发的犯罪时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黑恶势力更是让人们深恶痛绝,严厉打击以非法讨债而形成的黑恶势力成为扫黑除恶的重点之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有不少“套路贷”的影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噱头,引诱受害人借款,之后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这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有一些债权人为高利贷追债,涉嫌使用“软暴力”手段。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即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套路贷”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大多数被害人因存在借款合同、伪造的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以及迫于暴力、软暴力的威胁等原因不敢报案,因此,在遭遇“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深挖涉黑恶犯罪线索,共同打击“套路贷”黑恶犯罪。同时提醒合法债权人,讨要欠款无可厚非,但是应当用合法和理性的方式进行,切莫采用非法手段,否则讨债不成,反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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