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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男子获刑四年

  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梁某案发前在一不锈钢抛光场务工。2015年间,其通过网络QQ联系方式与同案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获取1把“小口径”手枪及25枚小口径手枪弹。2016年间,被告人梁某通过同样方式先后获取2把仿“六四”式手枪及26枚仿“六四”式手枪弹,后将上述枪支及弹药藏匿于其务工的抛光工场内。之后,被告人梁某一直持有上述枪支、子弹。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到上述工场检查,现场查获枪状物3把、弹形物51枚,抓获被告人梁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系不具备配备枪支资格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其犯罪情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修佳 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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