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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阶梯电价?发改委做出了答复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对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4号代表建议“关于取消‘阶梯电价’,降低粤东三市居民电价”,作出了答复。



“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支持,推动在合适时机降低粤东等市的居民生活电价。”


       在答复函中,针对“关于降低粤东等市居民生活电价问题”,广东省发改委提到,上世纪末,为拓宽电力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各方办电的积极性,我省实行了一系列灵活的电价政策,各市可在当地销售电价中征收“燃料附加费”和“地方电价差”等费用,用于支付当地新建电厂的成本。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征收的标准各不相同。2002年我省规范电价管理,把“燃料附加费”和“地方电价差”并入销售电价,造成各地的销售电价也各不相同。粤东等市在当时建设了较多的中小火力发电厂,成本较高,同时粤东地区当地的销售电量规模较小,因此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费用较高,导致当时含居民生活电价在内的总体销售电价水平较高。



       广东省发改委提到,居民生活电价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涉及面广、极为敏感、定调价程序较为复杂等原因,国家极少调整居民生活电价,除2012年全国统一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外,可以说含我省在内的全国各地近20年来基本未调整过居民生活电价(调整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除外)。2002年时粤东等市居民生活电价为每千瓦时0.76元(含税、含政府性基金,下同),2012年全国统一推行居民阶梯电价时,原省物价局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该委同意我省原居民生活电价高于0.7元的地市降低到0.7元,为此粤东等市的居民生活电价降低了6分钱。之后由于国家降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我省各地含基金的居民生活电价同步下降。



针对取消居民阶梯电价问题,省发改委也作出了相应的答复。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包括我省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减少电价交叉补贴,促进各类用电的比价关系逐步趋于合理;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兼顾不同居民承受能力,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保持基本稳定,体现“保基本”的理念,实现公平负担;三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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