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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纪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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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一个有伟大理想和严明纪律的党。《党章》对纪律检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在今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金平区纪委推出“党史中的纪律”专栏,旨在追溯源头,从党的历史中汲取营养,强化纪律意识,弘扬优良作风,推动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学党史悟思想、守纪律铸忠诚”。

党风廉政纪事

1955年

5月6日 中央纪委最后一次全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会在北京同时举行

到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和中央监委委员、候补委员。会议由董必武主持。朱德在讲话中指出,五年来,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机构和业务,进行了许多工作,处理了30多万起案件,在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克服党内纪律松弛现象等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职权的限制(只是同级党委管理下的一个部门,不能检查处理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也不能直接过问),由于组织狭小且与党内外群众缺乏公开的、直接的联系,由于集体领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因此,工作中也产生了不少的缺点和错误。朱德在讲话中还指出,中央监委成立以后,任务更加重大,中央监委的职权比过去的纪委大,组织机构也将有所扩充,工作条件比纪委好,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条件来进行工作,在党的监察工作中,希望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的高级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2)检查和处理案件时要本着严肃与慎重相结合的方针。(3)要加强对各级监委专职干部的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政策教育、业务教育的工作。

中央纪委全会宣布结束后,中央监委第一次全会继续开会,通过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组成了常务委员会,董必武、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王维舟为常务委员,吴溉之、帅孟奇为候补常务委员。

1956年

11月27日 第二届中央监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会

会议认为,中央监委成立以来在检查审理违纪案件和对各地监委思想、业务领导及建立组织机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不少经验。会议要求,应紧密结合中央提出的整风运动,加强对脱离群众、损害党的利益的严重官僚主义案件的查处;应系统地了解和研究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情况,并及时向中央反映。会议还提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要注意依靠全党的力量,要与国家检察、监察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注意运用工、青、妇、合作社监事会等人民团体的力量。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选举了董必武、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刘锡五、王维舟、帅孟奇、吴溉之为中央监委常务委员。1957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中央监委《关于中央监委成立以来的工作报告》。


党史中的纪律故事



(来源:《新中国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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